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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

编辑:sx_zhangjh

2014-10-14

解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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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识别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指从事上市公司战略性决策并直接对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负责的管理人员,其职务行为行使恰当与否及效率高低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职务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经选举、委任或聘用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主体在一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实施的相关行为。其行为主体本身具有双重性,既是职务人,又是普通个体。作为普通个体,其行为动机是满足自身合法需要;作为职务人,其行为动机是满足职务合法需要。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务行为,本质上是高管人员作为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与其他产权所有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其性质和职能是由其在公司产权制度、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决定的。作为公司经营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股东出资的保值增值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体现在: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然而,调查发现,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基于某种个人非正当目的或需求,在行使职务权力的同时掺杂了一系列私权行为。这些私权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奠定了其行为约束弱化的基础,造成公司作为的混乱和失衡,直接伤害股东的权益,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分析显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权力寻租行为。寻租行为在这里是指高管人员基于自身寻租、受贿或其它方面的考虑,不恰当地使用职务权力,从而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和交易,获取非正当性利润的行为。权力是高管人员寻租的基础和根源,从根本上说,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寻租的原因是在企业委托一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可利用自身的权力从正当性的寻利转向非正当性的寻租,改变他们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方式。

2.越界行为。高管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和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并在此范围内进行职务权力行使活动,若其超越所赋予的职权范围而从事其它为个人谋私利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时,便可认定为越界行为。在权利与义务这一法律关系中,高管人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且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受限制的。但实践中,一些高管人员为了追求更大的个人经济效益或逃避债务,往往充分利用控制大权,产生超越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范围的行为。

3.短期行为。短期行为,这里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基于某种个人目的,以损害牺牲企业的长期发展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成绩、地位和利益的相关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大股东所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或者说高管人员在上市公司里面起决策主导作用。一旦公司的激励制度不健全或者约束机制不完善,高管人员就开始力图寻求功利性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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