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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费的变化规律

编辑:sx_chenl

2016-10-18

本文讲述了关于保险费的变化规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内容提要:保险费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其有必须性、保障性的特点。出险几率是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而保险标的的出险率又受行业类型、标的类型、标的用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变动规律是随出险几率、赔付率的高低而变化,随保险业务新旧而变化,费率随赔款大案的发生而呈升高的趋势,并且其变动还取决于大数法则的应用,及业务关系的时间长短。认识保险费的实质、掌握保险费构成的内容,了解保险费率的变化规律,对研究和经营保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保险费的本质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

什么是保险费?看起来是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

被保险人不交纳保险费,就得不到保险保障,保险人收不到保险费,就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就得不到赔款。基于此种关系,我们常常把保险费和赔款确定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从保险人那里获取赔款是其应有的权利。这种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例如,有人花钱购买飞机票乘飞机,那么,支付机票费用就是他应尽的义务,乘坐飞机就成了他的权利。收机票费就是民航公司的权利,提供飞机飞行就成了民航公司的义务;有人花钱看电影,支付货币购买电影票是应尽义务,观赏电影则是他应享受的权利,以此类推,不胜枚举。但对于保险来说,同一被保险人往往是连续地多次地向保险人投保,支付保险费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又往往是平安无事,得不到保险人的赔款,履行义务很多,行使权利很少。而保险人则同时向许多被保险人行使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只是向少数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履行义务,而大多数被保险人得不到赔款,难以享受自己的权利。保险费与赔款是义务与权利关系,未能点出保险费的实质。

还有一种解释说:保险费是保险商品的价格。但是,商品的价格是该商品价值的体现,而商品的价值又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决定的,那么保险商品的社会平均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又是什么呢?

在我国现行保险业务实际操作中,还有这样的事例:一辆汽车一年的保险费(仅车身险)约为车身价值的0.8%~1.6%,而一座差不多价值的建筑物,一年的保费(仅物质损失)仅为房屋价值的0.5‰~0.760.前者为后者的20多倍,这是为什么呢?

(一)保险费的实质

保险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为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在它们之间通融使用的一种货币资金运动的形式。毫无疑问,这种货币资金的运行方式是:社会上众多的被保险人将数量上相对较少的保险费交到保险人手里,在保险人那里,形成一笔数额巨大的货币资金。哪位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并导致经济损失,保险人就用这部分货币支付给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今年可能付给你,明年可能付给他。所以,从本质上说,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

正是因为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保险费的支出就成了被保险人一项必要的管理支出,列入他的生产经营成本或生活开支的栏目中。确定这一认识,对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十分必要。我国是一个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对待意外事件突然袭击的问题上,对如何利用保险这一现代金融工具还认识不深。由于受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观念影响,往往有一种交了保险费后得不到赔款就是花了“冤枉钱”、吃亏上当的感觉,没有从保险费是自己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必须的开支这一思维去认识,所以,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太高。只有当人们从市场经济活动中认识到保险费的支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安排的必要支出后,才能很好地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才会主动地、自愿地向保险机构办理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险。只有社会向保险机构提出各种保险要求后,保险机构才能更好地开发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种保险产品。这样我们的保险业才会更加健康、积极地成长起来,才会尽快消除把交纳保险费视为“乱收费”、“乱摊派”的认识。当然,保险从业人员更应坚持做好符合实际的宣传,主动提供安全可靠和低廉的保险服务。整个社会成员保险意识的提高才能为我国保险业的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劲。也只有确定这一认识,才会为我国财务法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允许社会上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保费开支列入成本中,允许个人保险费支出列入到必须的生活开支中,从而为保险费的支出来源找到了合法的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收入累进税率和必要开支递减相结合的纳税制度,允许人们将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费支出列入自己的生活开支中,从而降低纳税档次,其理论依据也在这里。而这种个人纳税制度的实行,又为人寿保险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保险费的特性

1.保险费的必须性。保险费所解决的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一是必然存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诸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是必然发生的。如果没有意外事件的必然存在性,人们就不必采取诸多措施进行预防,如果意外事件不是必然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二是偶然发生性。尽管意外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是否造成或即使造成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程度,又是偶然的。这样,被保险人支出了保险费,就是把意外事件存在的必然性和意外事件发生的偶然性结合起来,把绝对变数变成相对常数,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化。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如果遇到了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得到了赔款,只是补偿了他损失的部分,而因意外事件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运行,造成的收益损失却难以补回,所以尽管他得到赔款,也不会产生赚到便宜的心理感受。那些认为支付保险费后,未得到赔款是吃了亏,有了赔款,才是赚着了的想法,是对保险是商品经济运行保护伞的一种误解。 保险费的保障性。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不是必定要遇到意外,只是可能遇到意外事件。为防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交付了保险费,他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经营活动,就像有的人讲的那样,没有保险,轮船不敢出航,飞机不敢起飞(指经营性)。因为谁也不敢保证那次航行会安然无恙。例如,1963年我国自己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货轮“跃进号”,就是在她由上海赴日本的处女航途中沉没的。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三)认识保险费实质的意义

1.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用于抵御意外事件袭击的经济能力的货币标志,也就是说,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用社会成员自己的力量解决经济损失的能力的标志。这个数额越大,说明社会成员自己解决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力越强,意外事件的袭击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冲击和创伤越少,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就会更加顺利和安定,从而,靠国家救济、资助的需求就减少,国家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更为急需的地方,这对社会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着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作用。 一个国家保费收入的多少,是该国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因为,只有商品经济,才能使被保险人手中持有货币;有了货币,才能支付保险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险费的收入也会越来越多。所以保险业的发展,首先是从商品经济发达的行业和地区开始,并保障和推动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而我国保险事业要想发展,就要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市场经济需要什么保险,我们就要研究和开发什么险种,以满足市场需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与我国保险业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所以说,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与壮大,既为我国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

二、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与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

(一)出险几率是确定保险费的主要依据

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成为人们保障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一项必要支出,那么,保险费的确定必然受到保险标的出险几率的影响。这里说的出险几率的高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一定时期内同一类别的被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件的次数,又叫出险次数;二是在一定时期内,各次意外事件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平均数。基于这样一个原因,计算保险费依据的保险费率必然并主要受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即:

同类各个保险标的的保险费之和:同类保险标的的平均出险次数×同类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金额

同类各个保险标的保险费之和=同类各个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之和×保险费率

我们用“R”代表保险费率;

用“L.A”代表保险标的平均损失金额;

用“L.T”代表同类保险标的的平均出险次数;

用“I.A”代表同类各个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之和;

概括成数学公式

那么,保险标的的出险率又受哪些因素影响呢?

1.一般说来,首先是行业不同,出险率高低就会不同,费率也不同。比如:海上运输行业比陆上运输行业出险几率要高,所以,海上运输行业的费率就高于陆上运输行业。 保险标的的类型不同,出险几率也不一样,费率就会有所差别。比如:汽车和房产,由于汽车在陆上处于快速运行状态,其出险几率大大高于静止状态的房产,所以,汽车险的费率就高于一般财产险的费率。 在同类保险标的中,由于用途不一样,出险几率也会差别很大。比如,一座建筑物,如用于居民居住,则管理得好,防范措施比较健全,安全系数就高;如用作餐厅经营,经常明火作业,出险几率相对民房要高,因此保险费率也比较高。 基于保险费率的厘订基础是以一定期限计算的,出险几率还受保险期限的影响,所以保险费的多少也会受保险期限的影响。保险期限长,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多。保险期限短,发生损失的几率相对就少。因此,对于同类业务,同一保户,保险期限长,保险费就多;保险期限短,保险费就少。 出险几率还与保险标的所处的地区有关。意外事件的分布虽然十分广泛,但分布区域不同,费率也有所不同。处于意外事件高发地区的,费率就会高一些。例如,军事冲突地区的战争险费率就比一般地区的战争险费率高得多。

6.出险几率还受季节的影响,所以保险费率也会受保险期间的影响。突出表现在货物运输保险上。在船舶保险的航程保险中,如果保险期限正处于意外事件多发季节,保险费率就高,反之则低。

7.出险几率还受保险标的所有者、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保险费也要受保户的影响。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支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因此,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出险率越高,获得的赔款就越多,那么,他支付的保险费也就越高。所以,每当保险业务续保时,保险人针对各个不同的保户分别采取提高保险费率或给予无赔款退费等措施,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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