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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国际经验表明,加强保险中介的管理能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必将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一、完整的保险市场要求保险中介有较大的发展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保险企业,共同承担着为被保险人服务的责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形式,是完整的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几乎没有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直至1999年底,才由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了13家专业保险中介公司。两年多来,为了促进保险中介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加快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速度。到去年底,共有保险中介公司63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45家,保险经纪公司10家,保险公估公司8家。从数量上看,它们与全国52家保险公司相比不算少,但是它们没有分支机构,与全国众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比,仍显得势单力薄,不相匹配。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中以代理公司为多,而真正的代理业务却靠的是千军万马的保险兼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成了保险中介的主体。兼业代理数量多,规范化程度低,监管难度大,造成保险市场虽经多次整顿却收效甚微。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根本无法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因此,有意识地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顿保险兼业机构,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含对兼业代理的监管),使保险中介朝着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是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乃至整个保险市场的需要。
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代理数量庞大,对其管理不到位
保险兼业代理成为保险中介的主体,这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1990年之前,我国的保险市场除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外,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为弥补机构的不足,该公司设立了众多保险兼业代理。1990年以后,各商业保险公司陆续成立,根据当时视业务量设分支机构的规定,各公司为抢占地盘,也纷纷建立了一批兼业代理。一时间,保险兼业代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抢的对象。另一方面,按照目前我国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管理办法,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既不需要资本金,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又都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可以说是个无本经营的行业,各行各业,各方面人士都想介入。保险公司需要兼业代理,市场上愿意成为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又无处不在,这样的供求关系决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的迅猛发展。
众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出现,使得对其监管直接由中国保监会或由其下设的保监办来进行很困难。现行的管理办法把管理的责任基本交给保险公司,而各家保险公司由于职能所限,很难承担起管理的职责。比如,各家保险公司争抢代理人,促成了保险代理人哄抬手续费。他们利用手中拥有的业务,在保险公司之间炒作。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利益及不具备取消代理人资格等有效手段,难以遏制这样的炒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力量监管如此庞大的队伍,保险公司又没有有效的手段对这支队伍进行管理,因此对兼业代理的管理成为有名无实。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不到位,不仅影响了兼业代理队伍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到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最后导致整个保险市场的混乱。
(二)权力部门的涉足加剧了保险的炒作
国家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代理保险业务,但很多部门因为对行业有行政管理职能,具备办理保险的便利条件,因此纷纷以“三产”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这些部门权力大,业务量多,其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放弃与它们的合作,就等于放弃了一块市场,甚至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业务。因此,各保险公司纷纷聘请他们作为代理,使很多原来就有代理人的业务,出现了多重代理的情况。还有一些部门利用行业特权,强迫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但凡有这样权力的部门,就有了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资本。为了部门的利益,抬高手续费是最起码的做法。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业务,或者独占某一领域的市场,不管是否愿意接受高手续费,最后还是要与它们进行合作。这种行政干预的结果,无疑对原已无序的市场竞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代理人欺诈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
某些代理人受利益驱动,串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也有的代理人独自搞保险欺诈活动。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代理人的利益主要是收取代理手续费,是否发生赔案与其无关,因此出现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损害保险人利益。二是代理人帮助被保险人隐瞒某些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因素,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发生的法律责任还得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极个别代理人侵吞保险费,更有甚者,有人擅自印制保单,搞金融诈骗活动。
以上问题主要出现在保险兼业代理人方面,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的薄弱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问题的症结所在。
(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空间狭小
目前保险市场的中介业务主要来自保险兼业代理,专业中介的份额很少。一方面是专业中介起步太晚,较之兼业代理的优势尚未显现出来,另一方面是市场给专业保险中介的经营空间太小。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几乎承揽了保险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从保险产品的设计到产品销售,从保险合同的签订到防灾防损、定损理赔,沿袭了大而全的企业特点。保险兼业代理人说是代表保险公司向客户出售保单,实质上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介绍保险客户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这种大一统的经营方式,使专业保险中介的经营空间狭小,甚至经营困难。保险中介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专业优势得不到发挥,不仅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保险公司集中自身优势的发挥和业务的发展。
(五)社会的认可程度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保险销售的是一种不同于实物商品的信用产品。保险公司在收取小到几元大到上亿元保费时,给予人们的是一种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经济补偿和给付。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最应该看重的是保险服务,而目前这种服务多数被片面地理解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由于保险中介没有理赔权,多数客户愿意直接和保险公司打交道。其实保险的服务贯穿在保险的整个过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能从不同的角度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此缺乏了解,这种社会认知程度的偏颇,限制了保险中介的发展。
三、加速专业中介健康发展的构想
从我国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大力发展专业保险中介及加强对兼业代理的监管是保险中介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搞好市场定位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和作用。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公司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市场,必须把重点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以不断扩大保险范围,并努力克服目前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雷同、缺乏经营特色、大家争抢传统产品的状况。二是加强对不同保险标的风险测算,厘定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以保护客户利益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费率是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但降低费率必须建立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之上。因此,它不是一种简单的、盲目的经营行为,它需要资料的积累和科学的测算,保险公司需要在这方面投入更大的精力。三是加强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使更多的保险利润在资金运用中形成,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维护自身的经营效益。要改变过去那种把主要精力放在销售上,在销售中“宽进严出”(承保宽,理赔严)的经营模式,就必须把一些经营环节让出来,让更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去做。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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