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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制度国际对比

编辑:sx_chenl

2016-08-24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的功能不断延伸。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及工伤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及救治、工伤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本文着重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及救治、工伤康复三个维度展开工伤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从而发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制度立法缺失”、“重补偿救治轻预防康复”的问题。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工伤”一词最初出现在十九世纪,当时的社会化大生产在带来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大的劳动风险和职业伤害,因此,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先创立的制度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早期的“工伤保险”实际是“工伤补偿”,是指劳动者因工导致伤残、疾病和死亡时,对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经济赔偿和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的功能不断延伸。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及工伤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具体的制度内容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及及救济(认定范围、覆盖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争议、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与工伤康复[1]。文章将按照工伤保险的制度内容,即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及救治、工伤康复三个方面展开比较。

一、工伤预防

在工伤预防机构方面。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与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并存的。在德国,工伤保险机构有一支安全监察队伍,经常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安全规程。在法国,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在英国,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工伤保险部门属于就业和养老金部,而安全预防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机构,由国家财政支持。英国政府为确保安全与健康工作的顺利进行,每年要向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拨款。但它们之间密切联系和合作,安全预防管理得好会减少工伤保险的开支,减少工伤发生率[2]。在工伤预防的费率机制方面。工伤预防的费率机制主要有三类,分别是统一费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美国工伤预防机制的特点是联合运用私营和公共的保障系统,促进工伤预防,在工伤预防费率的确定上,采用政府管制的办法,在各州设立一个确定费率的机构。日本工伤预防机制的特点是建立集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监督为一体的管理机构,在费率确定上采用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体制。德国工伤预防机制的特点是劳资双方充分参与工伤预防工作,在费率确定上实行差别费率,其费率由三个层次的差别费率共同确定[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制度相对不够健全,尤其体现在工伤预防上。具体表现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上的乏力,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国缺少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缺少工伤保险的自我能动功能。在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中,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尚未较好地开展。

二、工伤补偿及救治

在认定范围上。国际公约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1)不论原因,只要是在作业时间内,在作业地点或附近,或在作业场所外的任何地点因工作而发生的事故;(2)在工作前后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发生事故;(3)在直通作业地点的路上发生的事故;(4)职业病。比较发现不同的国家在工伤认定上基本上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差距不大。我国2010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条件、认定范围、认定原则以及认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其覆盖范围仅包括工业上的意外事故,仅仅包括那些靠工资收入的、从事危险工作的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展为所有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上。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评价体系:一种是劳动能力测试,按年龄、同性别健康人群平均劳动能力作为对照标准,评价工伤职工伤残后所具备的劳动能力大小。另一种是致残程度测试,鉴定标准是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三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相应等级[4]。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严格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均具有较为完善的劳动能力鉴定指标体系,我国2010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主体及性质、鉴定标准、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工伤保险待遇上。体现在待遇构成以及待遇水平两方面。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中都对工伤保险的待遇做出了规定,待遇项目大致可以分为短期津贴(医疗费用、暂时现金补偿等)、长期津贴以及遗属补偿(即抚恤金)。而工伤保险的待遇水平则受到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待遇水平的设计要适应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几个国家的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三、工伤康复

现代观念中的康复包括了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医疗康复、全面康复、职业性康复和社会性康复,其中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发展较为成熟,借鉴意义较大。英、德、美三国在早期的工业化过程中就已开始重视和发展工伤社区康复事业,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践模式。英国实施全民健康服务,重视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提倡全面康复;德国高度重视康复立法,奉行“社会事社会办”,践行职业康复,提倡“社会康复;美国重视发展市场化的私人职业康复行业,提倡专业化的职业康复咨询,重视社区护理服务,走出了一条市场化、专业化的社区康复道路[5]。在我国,工伤康复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但是近年来也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制定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并在2013年进行修订[6]。我国工伤康复的主要做法是兴建专门康复机构,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发展、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四、结论及总结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晚,制度发展日臻完善但还不够成熟,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我们有必要去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其他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他们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经过了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价值。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发现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基本定型,从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到2010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我国基本建立起“赔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但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上还存在一些缺失,具体为:立法缺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不够高,同时也缺少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缺失,实际工作中,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尚未较好地开展。因此要加强立法,出台相关配套性规范文件;提高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重视度,加大宣传、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伤保险的自我能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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