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2-17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10000字保险学论文。
只要地球不停止运转,现代社会每天就必定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等。风险处处存在,风险社会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日渐集中在这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救济的问题上。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不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传统事故有增无减且亦日趋频繁,还频频发生产品责任、矿难事故等大规模侵权事故,对由这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予以有效地救济亦是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作为主要救济手段的侵权行为法意欲在此问题的解决上有所作为,如通过立法和法官们的扩张解释,发展出了过失推定、无过失责任等侵权法的新的归责原则,虽助益甚多,但无奈独木难支,如对于法官判决被告须对原告承担巨额赔偿,但被告资力有限的情况,则往往使原告的损害难以得到妥当的救济。所幸的是,虽然先进的现代工业化国家仍没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但已经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责任保险即是其中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美国甚至出现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侵权法上的危机。[1] 本文拟在介绍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探讨责任保险与侵权法的机能关系以及责任保险对侵权法具体有何影响。
1责任保险
1.1含义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一种财产保险。[2]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责任保险之含义包括如下三方面:
(1)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不是人身,所以不属于人身保险,而为财产保险的一种。
(2)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例如汽车发生车祸,撞伤行人,车主对于该被害人应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后则车主之全体财产必行减少,而遭受损失,于是为填补此种损失,得事先以此种对于第三人(被害人)之赔偿责任为标的,此种对于第三人之赔偿责任,如不发生,则被保险人固无何种积极的利益,然若发生,则被保险人之全体财产即必减少。可见此种保险,实等于以被保险人的全体财产为标的,(火灾保险或运送保险则以被保险人的个别的具体的财产为标的),所以也属于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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