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11-09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2015年保险学论文。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或“生态保险”,是指企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污染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而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它首先应由保险公司经过仔细勘察设计后制定相关险种,然后由企业提出并同保险公司签订污染损害保险合同,如果发生污染事故,保险公司经确认后认为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就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它是企业经营者利用保险工具,运用市场机制来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将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有效地转移和分散出去。该保险机制一改过去“企业负责排污,政府负责治污”的环保模式,实现了环境侵权赔偿的社会化救济,符合受害人、企业、政府三方的共同利益。国内外经验也充分表明,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通过环境责任风险社会化来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手段,它既保证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又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污染,无疑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优势分析
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一方面,由于环境侵害具有范围广、受害人数多和复杂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企业所面临的赔偿金额往往是巨大的,这无疑会成为企业的不堪承受之负,甚至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还有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因此,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是企业将环境污染的风险转移出去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由于环境具有公共物品性,过去由企业引发的污染事故,都是政府负责治理,这显然不符合环境法“污染者自负”原则,较高的治理成本也必然会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环境侵害的社会化救济方式,让社会承担赔偿或治理责任,自然就会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使得受危机影响的政府在协调经济和环境中取得更多的调控措施。 督查企业环境风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依照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企业的生产、排污等状况进行监察,及时指出隐患和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企业生产运营中的环境风险进行监督和检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环境事故预防能力,有效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本法该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对此,保险公司可以制定弹性费率制来引导和激励企业,投保企业为降低保险费率,会通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采用环保设备等绿色节约型生产经营方式,从而促使企业走上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弥补传统救济方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由于环境侵害具有间接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一旦发生,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难以估量的,再加上公众环保意识及索赔意识比较薄弱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欠缺,所有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传统的侵权行为法无法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问题。如果污染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污染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勘查确认属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就会在第一时间根据保险合同直接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这样既使企业免于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又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不仅有效弥补了传统环境损害救济方式的不足,也避免了激化因环境侵害而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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