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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地位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10-02

解决中国农民养老问题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及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地位

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同时,家庭也发挥着养老保障功能和作用,但由于工业化、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的变革,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削弱。通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和努力的重点。民政部1987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多年来,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面临重重困难。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学术界主要有以下研究:在采取和实施战略步骤方面,童兆颖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做好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步是构建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的政策性保险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第三步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工业化进程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影响方面,孙文基等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王舟、方锐帆提出了在区域发展非均衡的条件下采取区域类聚的逐步推进模式。在统筹城乡制度方面,刘玲玲、赵传芳等认为在中国基本养老制度建设中,面对城市与农村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形成多种退休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应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适度差异的情况下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并保持衔接,最终实现一体化。在构建的责任问题上,陆解芬认为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不到位,财政支持不够,政府应起主导作用。

以上研究一般都是宏观的战略步骤上的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笼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基础方面,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微观责任主体—农村经济组织的基础作用则缺乏研究考察。本文将从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关系的新角度研究农民经济组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作用,为建立稳固长久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找到依据。本文的创新之处还在于首先总结我国20多年来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失败教训是忽视农民组织化,在农村经济组织不发达、农民分散化经营的情况下,即便政府花大力气推动也很难建立持久的大面积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再结合国内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成功的地区的经验,来研究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仅仅依靠政府和农民个人支撑难以稳固长久,只有政府、个人和农村经济组织三个微观责任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特别是农村经济组织发挥基础作用才能支撑起稳固长久的覆盖面宽广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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