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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9

所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词发生疑义或含义不清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保险合同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我国在1995年的《保险法》第30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专业技术性较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专业性语言的理解具有局限性,经常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真实含义产生分歧,引起纠纷。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对解决附和性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却具有天生的弊端:它平衡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天平有失公平。

应确立此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使用应仅限于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文字表述观点不一而产生纠纷的情况。第二,该原则是由于被保人在保险签订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倾斜,保证保险合同执行的相对公平,因此使用该原则时,应首先判断弱者地位,对于具有与保险公司同样地位甚至更强的法人,不宜使用。再有,该原则只有当合同条款是由单方拟定时才适用:对于那些由双方共同拟定的附加条款不宜采用。

在我国,很多保险合同案件中,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甚至惟一原则使用。遇到相对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司法人员通常罗列一堆解释原则而无法确定其优先顺序,为了“简化”问题、顺应“民意”,他们往往忽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弊端,优先使用该原则。这样处理似乎更能得到民众及媒体的支持。但是,却损害了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也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保险业发展较晚,很多东西都只是照搬和模仿国外已有模式,自身没有形成应有的体系,相关法律更是不健全。关于保险合同解释方面的立法,也仅限于1995年的《保险法》第30条做出了相关规定,即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规定,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同时该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表述过于原则化,没有更多的解释和辅助说法,给人造成的错觉就是只要保险合同有争议就可以参考保险法第三十条,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释。于是,加上我国国内无相关司法经验可以借鉴,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无序混乱,便倾向于选择该原则,即简化问题又顺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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