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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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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二)意外伤害保险

所谓意外伤害保险,即为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其死亡赔偿金和残疾保险金是固定的金额,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具损害赔偿的性质。但是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的数额是不确定的,且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为依据,故属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

(三)健康保险

所谓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及其因疾病分娩致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同意外伤害保险一样,在健康保险中,其死亡赔偿金和残疾保险金是固定的金额,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具损害赔偿的性质。但是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的数额是不确定的,且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为依据,故属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充和完善。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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