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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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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1.体现了保险法的损失填补原则,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过错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两种请求权,即依侵权损害赔偿享有对过错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依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享有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若被保险人两种请求权均得以行使,其结果便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了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的赔偿,违背了损害填补与得利禁止原则,易滋生不法及不道德行为,保险固有的道德风险因素也无法得到有效遏制。而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只能选择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从而避免了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从而维护了损失填补原则。

2.避免有过错的第三者逃脱责任。如果保险代位求偿权被废止,法律又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故也只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时,一种情形若是被保险人选择了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那么将会致使有过错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不适当地免除,从而使得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在此场合无法实现。同时,有过错的第三者不适当的免除责任还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用弗莱明的话说,“如果侵权人的责任依受害人是否投保而改变,以至于他在一种情况下(且通常是在富有的社区)责任人被免除了责任,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却不能,那不算邪恶的话,也属于很稀奇。”根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便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对加害过错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避免了过错第三者逃脱责任。当然,保险人也有权放弃或者不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于法律制度设计而言,此亦比直接从法律上免除过错第三者之责任更为合理。

3.增加保险人的责任财产,有利于增强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从而为大众风险的分担提供更多保障。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最终是增加了保险人的责任财产。从被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人责任财产为保险金请求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保险人责任财产的增加,使得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机率增加。

二、人身保险的性质分析

既然本文之写作目的是探讨部分人身保险可适用保险代为求偿权制度,那么只有当人身保险的性质与保险代为求偿权的性质、立法价值相一致时,才存在适用的可能,因此对人身保险的性质进行分析所负使命十分重大。所谓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按投保的风险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因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基本目的的,损失补偿又是以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而定的,因此,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划分,可分为损失补偿性保险和定额给付性保险两种。

(一)人寿保险

所谓人寿保险,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在合同中约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仍生存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因人寿保险中的保险金数额是确定,因此,属典型的定额给付性保险,不具有损失补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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