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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编辑:sx_zhangjh

2014-10-08

探析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亲爱的同学们,今天为你准备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信能够帮助更多的朋友们找到需要的东西,特整理了本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一、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市场,可谓是乱象丛生。从2003年金华火腿敌敌畏、雀巢婴幼儿奶粉转基因事件、2006年苏丹红“咸鸭蛋”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到近期的麦乐鸡食品添加剂、染色馒头事件等等。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使众多食品企业由于高额赔偿陷入了困境,乃至破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影响其公信力。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的严峻形势,我国政府也做出了种种努力。首先,在立法上,2009年6月和12月分别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建设,保障消费者权益。其次,在各类食品整个的生产、流通、消费链条中,设立了自上而下的各级监管部门。

对外正式公布的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质检总局等13个部门。虽然队伍庞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婆婆太多,没有亲娘”的窘境,一旦出了问题,就互相“踢皮球”,推卸责任[1]。

面对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愈加强烈的关注,以及目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到“吃得放心”,片面依靠政府监管、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需要引入保险,即采用责任保险的商业化风险管理工具予以配合,从而形成综合的、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现状分析

(一)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情况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

作为责任保险产品的家族成员,该类险种在我国并不是新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就曾经推出了该险种。此外,涉及食品工业的险种还有产品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众多保险公司与企业都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早在2006年,为了保证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首都食品安全,北京奥组委就与“人保”签订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责任保险单”。作为一份综合责任险保单,其中产品责任险就包括食品安全责任。而在今年,中国盱眙龙虾产业集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盱眙龙虾食品安全责任险”,该险种不同于上面的综合险保单,它专门针对食用盱眙龙虾导致的相关疾病给予赔偿,真正做到了既为食客提供一份保障,又增强了企业品牌质量,一举两得。

尽管如此,我国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该险种依然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执行力和强制性都不够。其次,从现有产品看,一方面很多财产保险公司并未推出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相关食品企业投保率非常低,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责任险所占比例不到4%,远低于国际水平,需求不强。

(二)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合理赔偿、保障消费者权益

俗话说“病从口入”,这也是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和关注的缘由。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他们将面临巨额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收入来源的丧失。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成为消费者的保护伞,保障受害者获得及时救治和补偿的权利,尽可能降低伤害程度。

2.转移风险、减轻企业财政负担

对于食品相关企业而言,食品卫生及安全问题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连锁反应。从直接的赔偿责任引发巨额赔偿,从损害企业声誉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而带来财务危机,最终导致破产。而引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弥补企业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使企业维持正常运转。更重要的是,通过投保该险种,充分发挥保险防损防灾的功能,将“安全”带入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以防患于未然。

3.推广业务、发挥风险管理职能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很多传统的财产保险和寿险业务需求趋于饱和,各保险公司陷入恶性竞争的不良局面。保险业急需开辟新的领域,目前我国食品责任险保费还不足财险保费收入的4%,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产品保费收入就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非寿险业务的25%~30%,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远远低于国际15%的平均水平”[3]。因此,大力推广食品责任保险业务,正可作为促发我国保险公司业务的新亮点,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4.加强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第一,减少“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现象,提高责任事故处理效率、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第二,明确责任主体,让政府监管部门扮演好独立第三方的裁判员,提高监管部门对相关经济事件的影响力;第三,保险企业通过理赔也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流程,壮大监管队伍、主动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最终惠利民生。

三、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追本溯源,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难以支持食品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发达与否与一国法律对责任风险的认定程度密切相关,尤其是民事侵权法的建设程度,只有先健全民事侵权法律系统才能提高社会各界对责任风险的重视程度,从而带动责任保险的发展。在责任保险发展水平领先的国家皆有专门的民事侵权法律,如德国、意大利、丹麦等欧洲国家就制定了专门的产品责任法;而美国除了公布专门责任法规外,还独具创新地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形成配套责任法体系[4]。反观我国,尚无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只有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构筑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虽然两年前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覆盖面、专门性都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这不但影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而且也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存在风险。首先,监管部门在整个食品监管过程中职能划分不清、利益交叉,影响监管的连续性、整体性和有效性。其次,政府能力有限,面对众多的食品企业,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都难以满足监管需求。而且,监管部门尚未意识到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武器,与保险公司合作,转嫁风险的重要性[5]。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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