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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试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5-09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从语言学的角度探讨普遍语用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和理论。

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毕生致力于交往行为理论的构建,并把交往理论作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如果说,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是对孤立的话语的意义的研究的话,那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一般意义上的交往理论,也叫普遍语用学。我国有许多学者是从哲学角度考察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本文拟从语言学的角度考察普遍语用学,简要比较普遍语用学与语言学领域的语用学的区别与相似之处。

1行为的概念

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探讨的是言与行、说话与做事的关系。言语行为理论,语言本质上不是符号与句子的集合,而是言语行为的集合,因此,语言交际过程实际上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言语行为构成。言语行为理论家:“我们通过说什么而做什么。”基于这一主张,奥斯汀起初把言语行为区分为“施为句”和“叙事句”。前者指说出一句话,就是实施一种行为,或实施一种行为的一部分;后者指的是有真伪的、起描述作用的句子。在区分“施为句”和“叙事句”的过程中,奥斯汀提出一些“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相应思想状态。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又将言语行为调整为“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之分,但着眼点在于语用行为。后来,奥斯汀又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设想,认为每一项言语行为都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言内行为(1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言内行为指的是“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发出语音、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等。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表达说话者意图和目的的一种行为。言后行为是指“说话”这一行为给听者带来的后果。三种行为同时存在于一个言语行为,是一种言语行为的三个方面。塞尔根据言外行为将言语行为分为断言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和宣告类等五大类。

他的学生塞尔认为,上述区分无非是理论的抽象,因为任何现实的言语行为,说到底都是语用行为。塞尔的观点得到哈贝马斯的认同。在哈贝马斯看来,任何施行的表达都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具有语言学意义;另一方面又具有制度性的意义。“制度”是指言语使用得以成功的情境条件。前者指施行的表达所具有的陈述成份,后者则表明,施行表达只有把话语放到特定的人际关系的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并非是在重复言语行为论的观点,他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正,把言语行为理论升华到一般意义上的人类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中,比较简单地对行为进行了规定。他区分了四种行为类型。

第一种是目的性行为,又称作工具性行为。这是一种目标取向的行动,在比较、权衡各种手段以后,行动者选择一种最理想的达到目的的手段。

第二种是规范调节的行为,即一个群体的受共同价值约束的行为。规范控制行为,严格遵守那些由个体组织起来的群体所具有的价值期望。

第三种行动是戏剧式行为,它指行为者在一个观众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主观性的行为。这种行动重在自我表现,通过自我表达达到吸引观众、听众的目的。

第四种是交往行动,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和相互理解的行为。行为者使用语言或非语言符号作为理解其相互状态和各自行动计划的工具,以期在行为上达成一致。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而语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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