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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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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出的关键在于“正常化”。2009年,武汉市启动第6次政府机构改革,3年内将消化因“出口”不畅而形成的4000多名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由于此举始于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后不久,所以,一石激起千层浪,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实上,早在1995年原国家人事部就印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随后,一些地方开始了公务员退出方式的多种探索。然而,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加之完善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没有建立,总体上看,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加强对公务员退出正常化的理论研究已成为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
   一、相关概念辨析与界定
   探讨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首先就要对公务员“退出”、“非正常退出”、“正常退出”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公务员退出的形式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有学者将公务员退出解释为“公务员职务的能上能下和公务员队伍的能进能出”,但笔者认为,所谓公务员“退出”,就是指因法定事由,公务员被相关国家机关依法解除任用关系,从而退出公务员队伍的状态。“退出”的实质是“脱离”与“断绝”,而职务的升降仅是职权的变化而非身份的转换,所以不能将其纳入“退出”的范畴。就实践看,公务员“退出”分为“非正常退出”和“正常退出”两种,亦即“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非正常退出”即“相对退出”,如退休、带薪退出及以往的停薪留职等,其特征是不占有行政编制或退出领导岗位,但并没有脱离行政关系和公务员队伍;“正常退出”即排出“体外”的“绝对退出”,如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是一种优进劣退、“进退有序、想退能退、该退必退”的有机流动状态,其特征是公务员任职的非终身制和退出机制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①本文仅在“绝对退出”的意义上探讨公务员正常退出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非正常退出”、“正常退出”指的是“退出”性质,而“正常化”则是一种状态。通过建立正常退出机制,实现公务员退出的常态化,应成为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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