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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4、分割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制约农民工市民化
一是两种劳动力市场制约农民工进城。一种是内部劳动力市场,具有首属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职业有保障、权利平等,管理上有适当的程序和规则,有较多的晋升机会,工资由职位本身决定。另一种是外部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就业就属于这种,即同内部劳动力市场相对应,具有次属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工作条件差、就业变化大、要求苛刻、随意给予处分以及晋升机会较小,工资由劳动力供求决定。为实现企业或内部市场劳动力的集体利益,共同对外部市场劳动力形成的利润进行瓜分。如采用低工资、无福利待遇、临时工的方式进行雇佣,阻碍农民工的城市进入。二是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沦为进城弱者。从劳动权看,虽然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以及大部分农民工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意识。占有工资和劳务条件谈判主动权的需求方厂商使供给方农民工处于弱势,导致很多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公平,对雇主有利,而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三是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阻碍农民工进城。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由于种种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人们无法准确和完全地获取市场信息,这种状态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情况在农民工就业市场中体现的十分明显,农民工的主客观实际情况,决定了这一不对称的天平倾斜的角度更大,对其进入城市造成较大的障碍。
三、促进农民工就业与市民化的制度创新
1、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制度
按照城乡统一平等就业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限制,剥离附在户籍上的福利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与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解除农民工身上的枷锁。降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行政审批、职业工种限制以及专为农民工设置的各种办证和收费,彻底消除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政策。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抓好农民工就业的各种服务,将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施中来。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安排上一视同仁。将农民工进城就业纳入到流出地、流入地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积极培育民间就业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培训与职业介绍一体化组织,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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