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有偶,共同构成儒家伦理“忠恕之道”的两个极为重要的范畴“忠”和“恕”也呈露出鲜明的对话意蕴与交往理性之维。在汉语的惯常用法中,“忠”一般是指尽心竭力、忠诚无私。如《说文解字》云:“忠,敬也。从心,中声。”段玉裁补云:“尽心日忠”。《广韻·东韻》云:“忠,无私也。”“忠”虽由“中”、“心”二字组合而成,但儒家并不倡导“个体中心”,即“忠”并不指向“中心”,而是指向“心中”,因此,忠并不意味“惟我”、“一夫”的贼仁残义,而是意味你心中有我、我心中有你的“公而无私”、“推心置腹”的关心与互爱。
至于“恕”,《说文解字》云:“恕,仁也。从心,如声。”段玉裁注云:“为仁不外于恕,析言之则有别,浑言之则不别也。”《广韻·御韻》云:“恕,仁恕。”《孟子》亦称“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论语》亦云:“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此处表达的都是“仁恕不二”的思想。正如“忠”在词源上可追溯至“中”与“心”一样,“恕”也可以从“如”与“心”来加以解释。“如”即往也,相应地,“恕”就是“心”与“心”的交往与对话。这里的“心”与其说与纯粹意识、理智能力相关联,毋宁说与“情”、“欲”相关涉。然而,无论是忠之心,还是恕之心,都不外乎是以心契心、将心比心,不外乎是由己之心推出他者之心,不外乎是我与他者心灵之间的一种马丁·布伯式的“沉默的交谈”。故而,儒家在实践忠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不应当将自身的愿望强加于他人,而应当以开放的心态接纳纷杂歧异的声音,尊重它们的存在与差别;另一方面要求应当悬置各种权威与中心,“不搞一言堂,而应当通过双向和多向度的接触、对话与沟通来将心比心,以心换心。”
对于“诚”,儒家同样推崇备至。儒家沿袭与阐扬了《中庸》所开启的开诚布公的“诚”的理论,并且使其更具伦理的意味。认为“诚”既是天道之本然,又是道德之根本。所谓“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所谓“养心莫善于诚”,所谓“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
从词源上看,《说文解字》云:“诚,信也。”《增韻·清韻》云:“诚,无伪也,真也,实也。”《广雅·释诂一》云:“诚,敬也。”就此而论,诚即信,即真,即实,即敬。而它们正是主体间成功交往、对话与沟通的基本要求,即一个成功的对话(诚)有赖于彼此陈述的真实性与真诚性。
有趣的是,“诚”所凸显对话意蕴,与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所要求的语言交往行为的基本有效性要求可谓不期而遇、不谋而合。在哈贝马斯看来,“一个交往性的、成功的言语行为除了语言学表达的可领会性以外,还要求交往过程的参与者准备达到理解,要求它们高扬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并且相互地予以满足。”语言交往行为的三种基本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恰恰是交往理性得以贯彻的根本性前提。只有依凭言语的有效性要求,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才能达成相应的共识,确立大家一致认同的伦理道德规范。
三、儒家伦理对话意蕴的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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