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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选择权、消费心理与竞争法的逻辑

2012-12-27

【注释】

[①] 近年来,就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问题,饭店与消费者针锋相对,争论之声不绝于耳。特别是2002年4 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被写进《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该规范第29 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社会舆论更是一片哗然,引发了一场大讨论。此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zhlzw.com中华勵志网该规定一出台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2006年1 月10日,由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向社会公布,在该《规范》(草案)中,明确规定了“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等条款,此规范一经发布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争议。(参见王瑜. 论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合法性及引发争议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 2006.3)

[②] 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会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餐饮卫生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减少经营风险,这必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饭店发生餐饮事故,也有利于分清责任。(参见许京生.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思辨[J]. 酒店现代化, 2004.6)

[③] 《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该法第一条规定禁止任何限制贸易的协议、联合与共谋。但是法官发现这一条法律根本无法执行,因为任何契约都具有限制贸易的效果,如果真的“执法比严”,势必禁止一切商业交易。(参见苏力. <反托拉斯法>代译序[M], 法律出版社, 2003.10)

[④] 出于调查的便利性的考虑,笔者选择了尚未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法学院118名同学作为调查的样本,并要求他们基于最直观的感受进行回答。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对社会学调查方法掌握不足,以及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的限制,调查结论只是建立在对局部问题的有限观察基础上。特别感谢王乐明同学对问卷的统计。

[⑤] 消费者的非理性实际上已经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对消费者行为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发现,消费者行为表现上通常相当模糊。消费者有时甚至不能明确指出影响行为的真正因素,即使是有明确的决策行为,所表达出来的语意却也可能是模糊与不确定的,因此消费者在做购买决策时,仍是相当依赖模糊的思维。意图是导致行为的直接原因。态度理论已经很清楚的指出态度与主观规范会影响意图,进而影响行为的发生。(周世玉、陈麒文. 消费者关于产品搭售态度、主观规范、知觉价值对购买意愿影响之研究[D],“提升台湾执行力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 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