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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对档案工作的影响

2013-01-18

(1)关于文档管理一体化的问题。《条例》的颁布对文档管理一体化实施的迫切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管理一体化,包括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的一体化,特别是组织机构、管理机制问题。在我国,文件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为首的政府系统负责保管的,而档案管理则由国家档案局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档案馆开放现行文件,横跨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两个系统,必将面临管理体制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整合资源,真正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其次是信息利用的一体化,以往我们档案工作更多关注的是档案的利用,认为现行文件尚处于办理阶段不宜开放。但文件的管理最终是为了提供利用,只要现行文件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现行文件和档案只是价值形态不同,内容和载体完全相同,我们有什么理由阻止文件作用的及时发挥呢!可见,文档管理一体化不仅适用于数字化的电子文件,对于传统的纸质文件同样有效,它必将加强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联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利用者。

(2)变“集中式”保管为“系统化”管理。随着电子政务的推行,大量电子文件应运而生,传统的“集中式”保管档案实体的制度逐渐显现出弊端。在实际工作中,“系统化”管理由于其共享性,往往采用逻辑归档,即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只是将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不再强调实体“集中”。同时,档案部门为了文件的准确、真实、可靠和馆藏的优化,也更加注重对文件实施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因此,我们要变简单的“集中式”管理为“系统化”管理,使现行文件与档案、政府部门与档案部门、管理者和利用者都发挥各自最大的作用,达到系统最优,创建和谐的文档管理系统。

(3)关于开放与保密的1司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条例》的公布会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完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档案法》的完善。长久以来,我国《档案法》更注重于保密方面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档案的信息公开1司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重保密、轻开放的现实状态。而且,与《条例》中对公开日期的详细规定相比,《档案法》中相关规定耍显得笼统含糊得多,这是一个需要及时填补的法律空白。《档案法》立法机关、档案行政机关和各专业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

(4)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电子版的现行文件公开比纸质现行文件的公开更具优势,但在黑客无孔不入的网络环境下,其带来的安全隐患也让人担忧。尽管通过电子文件的加密技术、数字签各技术、防火墙技术、数据库安全技术、防病毒技术和网络备份等等,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可控性和安全性有了一定的保证,但随着技术的发展,由于数字信息的不稳定性,新的安全1司题仍会不断出现。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不断开发新的安全技术策略来加强其安全性。当然,只有将安全技术策略与相关法律紧密结合,才能最终解决数字化的安全问题。

3.档案工作者的素质需要“与时俱进”。档案工作者是对外服务的直接执行者,特别是在现行文件到档案部门“安家”的初级阶段,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为此,档案工作者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首先,档案工作者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证现行文件收集的完整性、整理的有序性、网络的安全性等,为提供利用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条件。其次,要加强对文件利用工作的指导,参与到整个体系监控中。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熟悉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即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矩阵结构的运作模式,了解政府机构的相关业务,全面提高政策水平,才能答复查询者的各种咨询,起到参谋指导作用,并在对文件运转的监控体系中,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为建立真正的阳光政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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