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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处理

201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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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处理

内容摘要:正确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是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高校人事主管部门应与档案行政部门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 人事档案 纠纷和违法行为 处理

高校人事档案纠纷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出现档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泄密、出卖或者转让等现象时引起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高校人事档案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人事档案法规的行为即档案违法行为导致的争执。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高校人事档案形成、管理、使用、接收和转递过程中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高校人事档案既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不同于高校其他档案的特殊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高校人事档案工作应由高校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与指导,并进行具体管理。高校人事档案部分或全部纳入高校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等综合档案机构管理的,其业务工作仍然要接受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与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校人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应该由领导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高校人事档案工作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对高校档案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的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按其职责范围负责处理。

二、处理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是高校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1.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高校人事档案纠纷和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权。

高校组织人事部门有权代表高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管辖范围内的人事档案纠纷,并对人事档案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等,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可以对管理范围内在人事档案纠纷及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等行政处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6种违反档案法规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档案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查处人事档案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意见,但这种行政处分只有通过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才能实施。档案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没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

2.省级以上档案行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