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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协调机制

2013-01-15

自身权利预告知是指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权利人应通过法律声明,发布公告,预先告知自身权利,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种“预告”目的就在于阻止“善意侵权”(“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晓或权利人已进行告知,但并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使侵权人产生误解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认定“恶意侵权”(“恶意侵权”则是指存在主观上故意,明明知晓却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④。著作权是一种私权,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激励论层面上都有充分的正当性。它的私权属性要求它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垄断性利益。然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却天生地具有公共性,其本质上属于公共物品。所以美国版权法及中国《著作权法》都对版权的合理使用做了相关规定。提出了以下判断规则: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版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造成的影响。

(2)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措施通常指的是能有效控制数字档案信息合理使用,防止数字档案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的设备、产品或方法。⑤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使数字档案信息权利人越来越感受到数字网络时代带来的危机感和不安全感,开始寻求在法律保护体系之外构建一道新的技术屏障,即采用技术措施来加强对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认证技术、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数字指纹、数字签名等。

(3)建立侵权行为的责任制度

第一,认定标准: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可以参照德国民法主张的民事侵权四要件: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违法性。王小会在其著作《数字图书馆与版权保护》一书中将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具体概括为以下两点:侵权人侵犯的对象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侵权人实施了侵犯版权的行为或者其已实施的行为将威胁版权人的利益。第二,归责原则:国际著作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对于数字档案共享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用户在浏览信息前后无法预先判断被浏览对象的权属状况。况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单纯的浏览行为就像读者阅读书籍一样不可非议,因而也就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所以,数字档案信息资源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法定赔偿责任:根据国际惯例,知识产权在适用法定赔偿时,著作权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在法庭最终裁决前,著作权人可以在法定的救济途径中选择对其有利的损害赔偿。⑥一般而言,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有重大影响。善意侵权人适用最低损害赔偿,甚至在具有公共利益领域的作品使用者,善意侵权人可以不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恶意侵权人则面临着因故意侵权而遭受的加倍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4)政府应该在实现利益协调机制上有所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