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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施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节

2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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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施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细节

开放档案鉴定工作是指对档案是否解除“封闭”而进行的甄别工作。它是开放档案工作的最核心环节。近二十年来,开放档案已成为常规性工作,但在实施开放档案鉴定的过程中,各档案馆对开放档案的内容、种类标准掌握不一,工作随意性大,导致开放比例过低、质量不高,不利于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细节决定成败。本文结合北京市朝阳区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工作实践,对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决策形式与人员组织、具体步骤和程序、问题与建议等细节问题进行探讨。

一、规章制度建设

开放档案工作依据的现行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规。

开放档案鉴定工作规章制度是档案馆进行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的准则和行为规范,是对档案开放法规的细化和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的准则。为杜绝工作的随意性,规范和细化档案馆的开放档案行为,依据有关法规,档案馆应制订程序类、职责类、标准类等制度规定。

1、《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以工作程序为主、兼有工作职责上的要求。其具体内容有:规定实施开放档案鉴定初审工作的责任科室和具体职责;开放档案鉴定复审工作的组成人员及其职责:开放档案鉴定终审的会议形式和职责;开放档案履行批准、备案程序的有关要求;开放档案整理、编目、标识的内容;开放档案对外公布的要求等等(开放档案利用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利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

2、《开放档案工作程序》。工作程序类规定。它对开放档案工作从工作目的、范围、职责、程序内容、依据的相关文件和形成的记录表格等方面对开放鉴定工作的各个程序进行细化说明,对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的步骤进行规范。

3、《开放档案鉴定初审人员工作职责》和《开放档案鉴定复审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职责类规定。它对实施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的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和复审小组的职责、工作要求、工作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4、《开放档案鉴定控制使用档案的标准》。标准类规定。依据《暂行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控制使用档案的二十条内容,根据馆藏档案的情况,制订适合本馆馆藏档案内容的、作为控制使用档案的细化标准,便于开放档案鉴定人员的依照,实施鉴定工作的操作。此标准应根据档案内容的变化、遇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以便开放鉴定人员参照。

二、决策形式和人员组织

为慎重决策,确保质量,在进行开放档案鉴定工作过程中,应组织开放鉴定人员和科室初审、复审小组对开放鉴定的档案逐件讨论复审,对难以把握的档案内容,提交局务会终审、做出最后的决策的形式。避免了因个人不同判断而造成不同的开放鉴定结果。

从事开放档案鉴定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开放档案的质量。从朝阳区档案馆几年来的实践来看,可以由一至两名具有馆员及其以上职称、熟知档案法规、具有较丰富机关、社会等知识的人员作为开放档案鉴定初审人员,将开放鉴定工作作为年度常规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予以安排。成立由具有副研究馆员职称、熟知档案法规、具有丰富知识的人员。以及主管科长、副局馆长五人以上组成开放档案鉴定复审小组,发挥集体智慧、在初审后、终审前,对拟开放档案逐件进行详细复审,可以确保开放档案的质量。   三、实施的具体步骤、程序

1、制订工作计划。包括确定开放鉴定档案(形成满30年、或拟提前开放的)的全宗、所属年度、数量,开放鉴定工作完成的时间、人员分工等内容。

2、建立初审数据库。内容包括开放档案的序号、档号、全宗名称、案卷题名和卷内文件题名、形成时间、件数、保管期限、开放与否、不开放的原因和依据、涉密档案的密级。由初审人员边初审,边录入。

3、初审。在科长的组织下,初审人员通过阅读档案原文,逐卷逐件对拟开放档案进行初审。进行此步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八十年代以前的文件形成不规范。有的文件的标题不能完全反映文件的内容,初审人员绝对不能仅通过卷内文件目录就确定档案文件是否开放。同时。对保密期满的原涉密档案,履行解密手续。

4、初审总结。初审完毕后,工作人员要总结说明开放档案鉴定初审的情况,拟开放、不开放档案的内容、数量和所占比例等内容。

5、复审。初审完毕后,交复审小组成员对初审结果进行逐件复审。通过召开复审小组会讨论、形成复审意见。

6、局务会终审。开放鉴定人员向局务会汇报初审情况、复审小组的意见。经过局务会讨论,形成终审意见。

7、开放鉴定结果修订。根据局务会终审决定,对开放档案鉴定的结果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