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代发展背景下,档案呈现出形式复杂、门类众多、数量庞大、发展变化快的特点,面对由此造成的法规空白,必须加强立法,并针对某些已过时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应重视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增加针对电子文件在信息时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的相关条目,避免无法可依。我们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最终目的就是开放利用档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与纸质档案有着不同特点的电子文件,其开放利用的基础就是要保证和维护其真实、可靠、完整和可用,保障其法律凭据的效力。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我们要加强对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 ,力求将它们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以适应文档一体化和图情档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2、广泛调研,提高法规的前瞻性和预测性
如前所述,档案的立法不仅要注意保持法规的稳定性,还应注重一定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其生命周期的长短与其所规范的实践息息相关。档案法律、法规为规范档案实践而立,必然要随着档案实践的变化而调整、废止或重新制定,使立法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实践需要。针对我国现行档案法规的结构、内容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应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地修改失时条款,对现行档案法规中的空白点给予补充和完善,对信息时代档案工作实践中的新生事物作出规定。尽可能对立法效果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发展的方向做出正确判断, 在预测性和前瞻性的指导下,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保证立法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3、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相配合,注重系统性
档案的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根据已有的档案法律法规扬长避短,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法规体系,而且应吸取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有益方面,做到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在档案立法这一动态过程中,档案法规的不断制发或修改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断出台是法律体系具有系统性的必要保证,也是有效执法的前提。同时,档案法规的立法和修订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各立法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档案法制建设作为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相互协调和补充 ,增强档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综上所述,在注重实践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的前提下,档案法规应成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目前部分档案法规已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情况,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慎重修法,充分体现现实性和前瞻性,通过加强立法填补法规空白,通过加强研究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统一性,逐步建成稳定的档案法规体系,为档案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四节 第三百二十九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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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海燕、朱月婵:《〈档案法〉修改意见管窥》,《浙江档案》2007 年第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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