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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档案法规修订与完善的几点思考

2013-01-11

1、坚持慎重修法的原则

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 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以《档案法》为例,作为部门基本法, 对《档案法》的修改不宜大刀阔斧, 不宜采取推倒重来的策略, 否则有损于《档案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与稳定性。此外, 对《档案法》的修改还应该考虑到由此引起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的立法成本。

2、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要保证法规的现实性。坚持现实性要求我们在修订档案法规的工作中, 必须要深入分析档案工作的内在规律, 总结归纳新情况、新问题、新发展, 紧扣时代脉搏, 把现实生活中档案工作的客观规律正确反映到法律规范之中, 适时地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条款, 防范法律与现实的错位或脱节。其次要兼顾法规的前瞻性。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出现不断地修改法律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档案立法来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3、坚持法际关系协调原则

法际关系协调原则亦称不矛盾性原则, 指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得有相互矛盾的规定, 这是法治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针对前文提到的档案法规中法律责任不明晰的问题,法际关系协调原则是最好的武器。在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部门的基本法。在修改《档案法》时, 要通盘考虑其与相应行政法规、规章的相互关系, 注意同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关系, 避免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文物法、民法、经济法、版权法、技术合同法等的对接不良现象。

4、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原则

档案工作的宗旨是为用户提供档案信息的检索与利用服务。因此,档案法规修订过程中一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服务第一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通过立法保障与维护公民、社会组织等档案利用者依法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合法权益,明确公民、社会组织等档案利用者利用档案信息的途径,还应明确相关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三、对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法规修订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填补法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