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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档案法规修订与完善的几点思考

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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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档案法规修订与完善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档案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档案立法工作则相对滞后,现行的一些档案法规已不能反映时代要求。为此,只有适时地对现行的档案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补充和完善,才能使其适应现实环境的变化,更好地起到指导和规范档案工作实践的作用。

一、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现阶段档案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档案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为核心,并包括若干档案行政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我国档案法规大都制定时间早,修订次数少,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已显滞后,没有体现时代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需求,也谈不上指导档案事业的发展。从内容上讲,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法规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 出现了有法难依的现象

法律法规是用来规范人们现时的社会生活,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自1996年至今,中国社会经历了飞速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档案法》中部分条款已经过时;其他档案法规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导致“有法难依”的现象。

2、某些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没有适用的法规,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办公自动化平台的广泛应用, 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 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档案的全新的档案形式。目前关于电子文件的研究如火如荼,大量研究成果已经问世;相对而言,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档案法规在此处的缺位,档案工作者在处理电子文件时找不到一个统一的、长久的办法,往往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收集、归档等工作,对电子文件的长久保存和后续利用极为不利。

3、法律责任不明晰,给执法带来难度

档案法规中的法律责任不明晰是指,档案法规明确了档案工作者应如何依法办事,但对执法方面权责界定含混,导致有法可依但执法无力。这主要体现在:(1)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对档案管理不力的行为和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发“限制整改通知书”的方法,而没有其他得力的处罚措施。(2)上下位法衔接不当,同位法之间不具有互补性。如《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我国的《刑法》中,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所犯渎职罪却没有办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①。由此可见《档案法》与《刑法》相关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在执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

4、档案法规围绕档案管理而制定,对开发和利用不够重视,服务意识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现行档案法规在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方面还不完善。从档案的生成、流转、收集、立卷归档、资源利用等方面来看,现行档案法规还停留在以管理为核心的主旨上,在档案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服务大众的理念上还比较薄弱。

二、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法规修订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