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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

20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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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

在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政策的推动下,一种新的电子文件管理利用模式——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应运而生。自2004年江苏省常州市建立首家现行电子文件中心以来,电子文件中心建设便在全国各地如“燎原之势”相继展开,如张家港市电子文件中心、绍兴市电子文件中心、天津开发区电子文件处理中心等。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成立对电子文件的利用和管理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认识到其建设意义的同时,也应对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以促进电子文件中心的更好发展。

一、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特点

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是在电子政务的大环境下,通过政务网接收、发布各政府机关OA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在电子政务平台上集中建立现行电子文件的全文数据库,以实现政府文件开放利用的文件管理系统。例如常州市电子文件中心主要收集整理市委、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电子政务平台上形成的各类电子文件,建立一个相对稳定、覆盖面广的文件资料收集网络和运行机制,确保各单位形成的电子文件“随时形成、随时收集、随时发布利用”。不难看出,现行电子文件中心主要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一个文件管理系统,而非实体馆藏机构或部门。现行电子文件中心是建立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的一个应用系统,或者说是一个具有特殊功能的客户端,其物质基础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电子文件中心的软硬件系统及现行电子文件全文数据库,其中全文数据库是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内核。所以,它不是带有实体馆藏的组织机构或部门,具有一定的虚拟性。

2、建立的宗旨和根本目标是政府信息的开放和利用,特别是对具有“执行效力”的现行电子文件的社会化利用。现行电子文件中心通过开放、利用政府信息,服务于社会公众(包括政务活动者自身)查阅政务文件之需要,所以,文件利用率成为衡量各项工作的尺度。收集文件的范围、利用文件的形式等都要取决于现行文件的利用需求,而信息与载体的保护、迁移并非其重点关注的内容。

3、收集和管理对象为现行电子文件。现行电子文件均为政府机关在政务网上形成的处于归档之前的电子文件,而不是已过利用活跃期的所谓“半现行阶段”的文件。另外,电子文件中心的“现行文件”概念可更确切地界定为“正在执行或正在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其实际收集范围应当是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政党以及其他法定组织形成的现行电子文件。

二、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

目前,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政策明文规定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所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从文件产生和管理权限出发,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应为各机关办公厅(室);从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技术出发,其管理应以各信息主管部门为主体;从文件有效管理和开放利用出发,应将其置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档案局(馆)的管理之下。笔者认为,不管是基于实践,还是基于理论和法律法规,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管理主体都应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1、实践经验——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和管理隶属于地方档案局(馆)

从我国已有的几个地方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看,其建设主体都是档案局(馆)。如常州市电子文件中心是由常州市档案局建设并承担其运营的;张家港市档案局根据全市信息化规划的要求,承担了建设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中心的任务;天津开发区电子文件处理中心是由国家档案局立项、天津开发区档案馆具体承担的。不难看出,目前做法是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已隶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下。所以,对现行电子文件管理主体的探讨应从实践出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档案局(馆)作为现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实施者和运营者,拥有其管理主体权,合情合理。

2、理论支持——前端控制理论

由于电子文件的易逝性、不稳定性等特殊性,对其进行前端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前端控制理论要求档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件产生之时就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控制,从而确保档案自身及管理质量,避免重复劳动。我们知道,现行电子文件中心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对现行电子文件进行有效管理,档案行政部门如能成为电子文件中心的合法管理主体,便可以借助这一中心积极主动地对现行电子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3、法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