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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儒知识分子的权力穿孔

2013-02-12

3,贾谊的《治安策》

前面谈到,秦法来自于战国时代魏国李悝的《法经》,事实上,汉初之法又来自于秦法。虽然刘邦攻入咸阳城时与民约法三章说:”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汉朝建立以后,三章无法统摄社会的方方面面。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由萧何删削,整理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就成了汉法。所以就其法律体系而言,汉法自然来自秦法系统,并没有大的革新。那么需要加以改造,也是不问可知了。

当时,供汉文帝选择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种是道家刑狱观,一种是儒家刑狱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寥寥数语,把统治阶级的骄奢淫逸同民众受剥削以致饥寒交迫而流为强盗的因果关系,说得十分透彻。儒家的刑狱观,在某种程度上接近道家,即在追究百姓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上;但在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刑狱措施上,则又有接近法家的一面,因为儒家是希望用世的,它就很自然的不可采取道家那种无法操作的刑狱观。

”孟氏以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⑻

这就是说,百姓犯罪,是”上失其道”这一根本原因引起的。这一看法同道家并无两样。但是,犯了罪还是要判刑的,只不过,因为认识百姓犯罪的根子并不在百姓身上,所以抓住了罪犯,弄清了罪行,还是要采取对罪犯有所同情的态度。

所以贾谊的《治安策》说:”普通人的智慧,能看到已经发生的事情,不能看到将要发生的事情。礼是禁于犯罪将要发生之前,而法是禁于犯罪发生以后,所以法的作用容易知道,而礼的作用难以知道……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以礼义治之者,积仁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⑼

这是地地道道的儒家刑狱观,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用教化和礼义来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多次听过贾谊讲座的汉文帝吸取了儒家的刑狱观来指导刑狱实践。因此除肉刑,减轻刑罚,废止了法家刑狱观和刑狱实践。

4,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实际上从一开始当皇帝就开始了。因为此时朝廷之内儒家已经渐渐占多数,儒家的理论优势和政治优势在诸如叔孙通、陆贾、贾谊等儒家知识分子的”权力穿孔”下,已经愈益明显了。十六岁继位的汉武帝,身边都是信奉儒家的大臣,受儒家的影响,他所重用的大臣也多是儒家的信奉者。年轻的汉武帝能形成独尊儒术的方针,恐怕和这些身边的影响不无关系。

其实,最初提出要以儒家为治国主要指导理念的人是贾谊,后来则因董仲舒的对策和公孙弘的具体部署而变得更加明朗化。

法家的弊端,其中一条就是”耕战入仕”,造成官吏素质的下降和社会风俗的败坏。法家的执法,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有一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商鞅变法时,许多人都说变法不便,这样说的人”千数”,于是商君在太子犯法的时候”刑其傅”,于是第二天老百姓都老老实实的遵照法令了,这样法令执行了十年,道不拾遗,路不闭户,原来说变法不好的人又出来说变法的好处,结果商君把这些议论变法的人全部充军。在这里我们姑且不研究商鞅为人的忌刻不容人,单就法家思想而言,这就表示:政府和百姓的关系,是绝对的专制关系;我定法令,你照办,百姓没有任何发言权,不但不能反对,连说好话也不行。与此相联系的,什么礼义廉耻之类的道德规范,全部不需要了。

我们从后世的封建社会历史可以知道,凡是以儒学治国的时代,一旦官吏出现腐败的情况,作为官僚后备军的士人阶层,即自觉出面担负清洗剂的职能,如汉末的党人,唐宋的太学生,明之东林党等。在这种清洁职能得到统治阶级当权者的支持的条件下,作为回报,士人阶层身为四民之首,又以自己的道德、文化在农工商中起表率作用其作用稳定而持久。所以士人阶层在对官僚的制约和对民众的影响力量各方面,都能起到稳定社会和淳厚风俗的好作用。中国封建社会士大夫阶层的这种作用,有似于今日西方社会中的中产阶级,确实是一股把社会带入良性循环的重要力量。

在中央集权制的统一政令下,实际上必然有一个选拔官僚和教育民众的标准问题,这一标准如果不趋于统一,执政者往往难以措其手足。所以汉武帝的独尊儒术,实际是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下尝到主流意识形态的一项成功经验。

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的落实,中国儒家知识分子从此正式走上权力的舞台,成为规范中国几千年意识形态、社会风俗、伦理道德、政治秩序的名副其实的指挥者,儒家从内部穿孔走向掌握实权。

三,汉儒知识分子权力穿孔的启示

熟悉秦汉史的学者都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在儒、墨、道、法四大学派都有体现的西汉王朝,偏偏选中了儒家作为意识形态的主流呢?

要知道,西汉初六七十年,统治者是讲究无为政治的,”西汉三杰”之一的张良,讲究以柔克刚、功成身退的道家之术;著名的政治家曹参,就是道家无为政治思想的实践者。再比如,历史记载,刘邦被推选为农民起义军总领袖,以及后来被内部诸领袖推选为皇帝,汉文帝能成为天子,也是被大臣推选出来的;汉文帝死前拟诏,要求薄葬;汉景帝曾下尚俭诏书,这些选举天子、尚俭、薄葬的思想,实际是墨家的产物。再比如文景之治中治法家言的晁错一度官居御史大夫,即副丞相;汉文帝时因治平第一而从郡太守提拔为廷尉的吴公,是曾经和李斯同乡而从学于李斯的法家人物。

同样在权力部门有一席之地,最后只有儒家取胜,在考察了汉儒知识分子权力穿孔的政治活动以后,我们已经不难得出结论了。

当旧的学说已经跟不上历史发展的时候,必然要求有一种新学说出现。社会的发展极富功利性,这种功利性可以解释为一种有用性。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代是不受重视的,孔夫子周游列国,各国君主赞其论而不用其人,就是这种有用性的体现。法家思想经过秦王朝的实验,已经证明了在平世使用的局限性和致命的弱点,所以兴起的汉王朝不会继续秦王朝的路线走下去。它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解决秦王朝遗产的弊端,需要一种理论支撑起整个权力大厦,使社会秩序和权力运行走向良性的轨道。这在任何变革的朝代和时代都会遇到,所以一种学说能否成功的被掌权者运用和支持,关键在于这种有用性能否付诸实现。

知识必须解决实际问题。我们看到儒家知识分子的权力穿孔行为,叔孙通解决了朝仪问题,使皇帝真正尝到了做皇帝的滋味;陆贾废弃战时体制,采纳中央集权制度,使得汉王朝的权力运作有了自己的国体和政体;贾谊强调德政、教化的作用,废弃了秦法体系,极大的缓和了统治集团和民众的矛盾;董仲舒讲究儒家士风,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良性循环作用。同时,这些汉儒也不是抱残守缺的人物,如陆贾取法家的中央集权制度,贾谊强调儒家思想指导下的无为思想治国,用儒家思想统摄其他各家,最后自成一家,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极富针对性。

知识分子必须在权力面前找准自己的位置。叔孙通能够抛弃儒家的形式,审时度势,不失时机的钻空子,把儒家的影响打入权力机构,可谓深谋远虑,用心良苦了。通过变成心腹人物,王权背后的权贵,慢慢按照他们的愿望改造现实。虽然知识分子放弃自主权,接受了决策者对研究施加的限制,虽然独立的研究基础不复存在,成为专家,虽然不允许知识分子有自己的研究课题,只能按形势要求解决政策制定者的问题,但他们恰恰利用这些将自己的政治思想实施出去,最后形成了一种俾睨千古的浩荡霸气,天下之大,舍我其谁?!

注释:

⑴恩格斯:〈路德维西·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233页。

⑵主要指借古罗马政治家帕布里亚斯为共同笔名的汉弥尔顿、麦迪逊, 以及杰·约翰,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制宪的要角(麦迪逊号称为美国宪法之父)、新共和国的领导人。

⑶如法国的吉伦特派、亚各宾派和沙俄时代的布尔什维克派,中国大多数的法家人物,如商鞅、李斯、晁错等。

⑷本章源自【美】刘易斯·科赛《理念人--一项社会学的科学考察》(中央编译局2001年1月第一版)一书的第二部分《知识分子与权力机构》,原文共有六章,十万余字,作者系统的考察了各种类型的知识分子,并针对西方的知识分子历史做了详尽的描述。本章将科赛的观点加以提炼和突破。应当看到,科赛在分析各种类型的知识分子时,是将他们放在一个静态的场景下加以考察。对于在社会变迁、时局变动时候,知识分子类型可能发生位移的动态状况,没有涉及。本文则是在尝试阐述知识分子发生位移的动态状况,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位移,往往发生在不同的学派之间。从思想学派和知识分子类型发生位移的角度出发,恰恰是本文对科赛观点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是从社学学新的角度研究知识分子的一种尝试。

⑸《资治通鉴·卷第三·周纪三·慎靓王二年》(壬寅,公元前三一九年)

⑹《史记·卷九十九·刘敬叔孙通列传第三十九》

⑺原文载于《史记·卷七十九·郦生陆贾列传第三十七》: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高帝骂之曰:”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陆生曰;”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高帝不怿而有惭色,乃谓陆生曰:”试为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何,及古成败之国。”陆生乃粗述存亡之徵,凡著十二篇。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号其书曰”新语”。

⑻《论语·子张》

⑼《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第十八》原文: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毋讼乎!”为人主计者,莫如先审取舍;取舍之极定于内,而安危之萌应于外矣。安首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积渐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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