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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论民主法则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201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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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是本质的东西,法制则是民主的表现形式。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没有法制,也就没有民主,民主与法制是不能分割的。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法制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的论述,可以进一步认识民主法制的科学内涵和本质,从而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特点,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民主法制范畴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把民主制看成是国家制度,是从共性上看的国家制度,“是内容和形式”统一的国家制度,“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而君主制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概念,是从个性上来看的国家制度,“只是形式”上的一种国家制度。而国家制度包括法制在内。马克思所讲的民主制,显然是表现在法制上的民主,而不只是民主的观念或纯粹的民主。从马克思的这个论述来看,民主与法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是本质的东西,法制则是民主的表现形式。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没有法制,也就没有民主。民主与法制是不能分割的。我们是在这种理解上,把民主制当作民主法制范畴来阐述。恩格斯指出:“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夺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奴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19世纪上半叶,德国实行的还是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黑格尔为普鲁士专制主义辩护,美化君主立宪制度是历史发展的顶峰,把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混同起来,提出君主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的观点,否定人民主权。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君主立宪的反动观点时,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国家制度”,这种国家制度要能“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主权。马克思指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有和自身对立的存在”,“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封建专制的君主主权强调的就是主权集中体现于君主一人的制度形式,而人民主权则强调的是主权体现于人民,这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制度。君主制主权提倡的所谓代表和象征人民主权的制度,其本质上是对人民主权的践踏。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黑格尔所提倡的封建制度君主主权制,也就是君主立宪制,他们主张实施民主制,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然而,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必须彻底废除封建的君主立宪制,只有在建立“新的国家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这种“新的国家制度”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倡的无产阶级专政。从马克思恩格斯上述论断来分析,民主法制的含义有三个要点:(1)民主法制属于政治范畴,是个历史范畴,指的是国家制度。(2)民主法制就是人民主权法则,是表现人民意志的国家制度。(3)民主法制的真正实现,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法制作为国家制度,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民主法制的目的,是从无产阶级革命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来讲的。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我们从《宣言》中可以理解到,无产阶级革命的首要任务是首先必须通过暴力革命的手段彻底推翻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使无产阶级本身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这样才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他们在这里是指导民主法制作为目的来看。民主法制是手段,是从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来讲的。民主法制作为上层建筑,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因而民主法制则是手段。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因而民主法制是手段。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是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的民主法制体系将最终消亡。从这个意义上,相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来讲,无产阶级革命的任何阶段性的民主法制目标,只能是成为为实现最终目标服务的手段。

二原始民主法制的起源

人类社会中的民主法制的历史源头,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原始社会时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这一论述中提到:“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和内部的暴力干涉……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73的。”……尽管法制史学界对于原始民主法制对日后社会民主法制乃至雅典民主的影响存在歧义,但是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都承认雅典的民主法制中蕴涵有原始社会的民主因素。在那种生产力极其不发达的社会中,原始民主能有效地平衡着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以及氏族社会内部各种利益的矛盾冲突。一直到了原始社会的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剩余产品和私有财产等社会因素的萌芽,原始民主在一些原始氏族中开始向军事民主制过渡。原始社会的民主发展到军事民主制,是民主制在原始社会的进步,恩格斯曾评价军事民主制是原始社的民主“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模范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法制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去世以后,恩格斯继承马克思的事业并在马克思生前所着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基础之上,开始认真研究摩尔根等人的着作。恩格斯通过对社会制度的系统研究,于1884年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着作。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着作中分析阐明了在国家阶级形态的民主法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着“自然长成的民主制度”,即原始社会的民主法制制度。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等人所提供的易洛魁人的和恩格斯自己所掌握的有关氏族社会资料,概括论述了原始社会民主法制的基本特征。恩格斯指出,在这种生产力处于原始状态的社会形态中,由于生产力低下这一客观因素下,使得人们必须以原始部落的形式集体生活,一起参加劳动,实行共同消费。正因如此,这样就在原始社会自然形成了平等、民主的社会价值与社会规范。这种按照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组织起来的原始社会,就形成了一套带有一定“民主特点的”社会制度。这种带有“民主遗味的”民主法制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原始民主法制没有形成政治上的形式。民主法制只是氏族成员在处理氏族内部之间利益矛盾时所自发运用的一种手段。其次,没有形成阶级性和私有性,氏族部落的所有人员都是平等的。再次,实施直接民主的形式。每个成年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并都可以直接参与氏族内部事物的处理当中。最后,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分,没有形成特权。总之,原始民主法制作为人类历史民主法制发展的初级基本形态,作为人类民主法制发展的起源,对奴隶制的民主法制乃至今后人类历史的民主政治制度都产生了比较持久且比较深刻的影响。在一方面,恩格斯肯定了摩尔根对所谓的民主文明的评断和对“复活”原始民主的要求。但是从根本上说,这种所谓的文明的民主制度是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变种”,所以这种“文明的民主”制度注定不能长存,“这种组织注定要灭亡的”,它必定将被另一种更高级的民主政治制度所取代。

三阶级社会民主法法制的发展

恩格斯通过认真研究和分析三次社会大分化,最终阐明了阶级和私有制产生的具体过程,得出了原始民主法制之所以必然瓦解,阶级社会民主法制之所以必然产生的科学结论。恩格斯认为:“原始的自然产生的民主制变成了可憎的贵族制。”“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这样,当开始出现第一种社会阶级以及奴隶制国家开始形成时,作为国家政治形态的第一种民主制———奴隶制社会的民主制也随之诞生。恩格斯以雅典民主共和国和罗马贵族共和国为例,分析阐明了奴隶社会的民主法制。他指出,雅典保留有直接民主的形式,这种民主管理形式由部落选举出来的代表来完成对社会的管理,并且都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没有设立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而在罗马贵族共和国,这种情况则恰好相反,罗马的氏族社会已经变成了闭关自守的贵族阶级的社会,少数的贵族阶级掌握着社会的事物管理大权,而其他的人数众多的平民则是站在这一社会之外,对他们来说,只有应尽的义务,没有该享有的民主权利。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氏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溶化在国家中。恩格斯认为,奴隶社会的这两种民主在形式上虽然有区别,但本质上都是奴隶主和贵族阶级实施其专政的一种工具,“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这种民主制度的实质是违背了它实行民主平等的要求,并从根本上否定了奴隶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在奴隶社会的制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稳定的和不完善的政治组织形式,自然也就必然无可挽回地走向衰落并最终走向灭亡的道路,随之取代它的,将是比它稳定和完善的一种新的政治组织形式,这就是资本主义制度。14—16世纪地中海区域随着工商业的发达,新兴的资产阶级不满教会对精神世界的控制,要求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神为中心;提倡发扬人的个性,追求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幸福。这种思潮叫做人文主义,成为了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18世纪,在法国旧制度衰败的时候,天主教会腐朽和黑暗,法国出现了一批启蒙思想家,他们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天主教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宣传“自由”、“平等”的思想。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都具有反封建的性质,都开启了民智,解放了的思想。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壮大,资产阶级开始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他们以启蒙思想作为思想武器,进行了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经过激烈的斗争,最终建立起资产阶级统治,为资本主义发展扫除了障碍。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不仅扫除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而且还采用了法律的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献。这些法律文献的颁布,对以后国家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启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先河。资产阶级民主法制替代奴隶制和封建制民主法制制度,是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性的历史选择,人类社会迈向了更高形态的民主文明的政治形式,而这种更高形态的民主,恰好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这种民主的政治制度,在随之以后的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民主法制体系,这种政治体系是原始社会乃至奴隶制社会都无法与之比拟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制度,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然而,从本质上来说,资本主义民主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