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城集》卷三六《林氏母黄氏夫人墓表》:
……林氏殆将绝,夫人悲哀戚忧,以礼自卫纲纪,其门户屹然不替。……其所以维持左右,莫不有常法度。
《陶山集》卷十五《王氏夫人墓志铭》:
能以礼赞其夫,以义成其子。夫称老成,子云令器。平居有远虑达识, 恶阿谀,喜忠鲠,胸中白黑明甚。
宣示“正女以男” [66] 的杨万里,在为刘蕴妻董氏所作墓志铭中,称这位女性
虽未尝习知图史,而天性敏悟,言行中于义,承宾祭、穆姻族、交乡邻、待奴隶,诚敬恩义,无不曲尽。事有是非,立语可决。人有善,为之喜悦;不善,多面折之。有烈丈夫所不如者。 [67]
以上显然不是一群卑弱的形象。而对于“相其夫以正而顺,诲其子以义而慈” [68] 、“于家内外,靡不规正” [69] 的女子品行的赞许与推崇,无疑来自于“正家”的需要。程颐曾经说,“以柔顺处中正,妇人之道也。” [70] “柔顺”是要求于女性的态度,而“中正然后贯天下之道” [71] ,是“治家之道”所要达到的目标。与此相应的,是宋代墓志中对于主妇们“治家有法”的强调。
在唐代女性墓志铭中,除雕琢的辞藻及华赡的用典外,有关主妇们的“治家”行为,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如“言辞可则,举措成规”、“闺门有序,阃政无违”;以及“奉采蘩之职,修中馈之道,而能勤敬精洁,动循礼法”一类说法 [72] ;即便是主持家政的女性,也不过是“贞孝慈睦,动必准礼,理家训子,奉上恤下,勤俭节用,无所苟求” [73] 。
而宋代“主内”的女性们,在以法度规矩治家方面,似乎有了更值得一提的表现。在欧阳修为梅尧臣的妻子谢氏所做墓志铭中,称她
治其家有常法:其饮食器皿虽不及丰侈,而必精以旨;其衣无故新,而浣濯缝纫必洁以完。所至官舍虽卑陋,而庭宇洒扫必肃以严;其平居语言容止必怡以和。 [74]
在《居士集》卷三七《东莱侯夫人平原郡夫人米氏墓志铭》中,欧阳修又说
夫人将家子,有贤行。东莱之亡,诸孤尚幼,夫人治家训子皆有法。
李觏称道一位聂夫人王氏,说:
(聂君)族大以蕃,而夫人宜之。为妇孝,为妻顺,为母爱而不弛。事姑三十年,未尝蒂芥。既自治其家,举有法度。……教厥子必以礼义荣辱,故克有成。 [75]
王安石曾经称一位乐氏夫人“治诸子有节法,诲厉教督,造次必于文学” [76] ;又称另一位蒋夫人治家能使“子妇化服,循其法” [77] 。苏颂则称其外祖母高氏不仅“恭静和顺,能成君子之志”,而且“奉上率下,举动有法” [78] 。
更有意思的是,《华阳集》卷四十集中收载着王珪所作的一些墓志铭,其中郑戬夫人李氏的墓志铭,说“文肃(按指郑戬)既贵,筦枢密,提将钺,夫人治家益有法” [79] ;王覃妻吕氏的墓志铭,说“少卿(按指王覃)临事素严,夫人治家亦有法,阃内肃然如官廷” [80] ;赵宗旦妻贾氏的墓志铭,说她“柔明德量,抚内外姻族,恩义灿然,治家尤有法” [81] ;辜氏墓志铭,则藉其子之口,说她“在乡里时,治家最为有法” [82] 。对于所谓“益有法”、“亦有法”、“尤有法”、“最为有法”,读者当然难以据之比较判断,这种表述毋宁说是反映着作者本人对于治家“有法”的重视与提倡。
宋代封赠“具官某母某氏”的制词中,常常表彰她们“法度自将,矩仪兼劭” [83] ;“法度雍柔,禀有贤德,善祥之滀,哲嗣其兴” [84] ;“法度雍穆,作配名门;母仪之贤,范于当世” [85] ;或是“生钟爱慈,躬履法度。齐家以礼,仰风徽之若存;有子立朝,知善庆之获助” [86] 等等。在封赠“具官某妻某氏”的制词中,也称她们“法度雍和,言容靓顺” [87] ;“少以女士,秀于闺门;来嫔德人,动以礼法” [88] 云云。
吕祖谦《东莱易说》下《家人》中解释“利女贞”说:
大抵正于己,其正尚未至;惟及于人,方谓之正。……正不独身,而能及人,则家道成矣。
正己正人,女性在“正家之法”中,既被动亦主动。她们可能发挥的作用,受到士大夫们前所未有的重视。
对于《家人》卦中“初九,闲有家,悔亡”的解释,自王弼、孔颖达至程颐,实际上是层层递进的。注文指出:“凡教在初而法在始。家渎而后严之,志变而后治之,则悔矣。”疏中重申:“治家之道,在初即须严正立法防闲。若黩乱之后方始治之,即有悔矣。”注疏已经提出了治家之法度的问题。基于“家之患常在礼法不足而渎漫【慢】生”的认识,程颐强调了“防闲法度”之针对性在于防范“失长幼之序,乱男女之别,伤恩义,害伦理”:
初,家道之始也。闲,谓防闲法度也。治其有家之始,能以法度为之防闲,则不至于悔矣。治家者,治乎众人也;苟不闲之以法度,则人情流放,必至于有悔。失长幼之序,乱男女之别,伤恩义,害伦理,无所不至。能以法度闲之于始,则无是矣。故悔亡也。
他指出,“虽一家之小,无尊严则孝敬衰,无君长则法度废。有严君而后家道正”;并且在解释“家人嗃嗃”时说:“盖严谨之过,虽于人情不能无伤,然苟法度立,伦理正,乃恩义之所存也。” [89] 这样的正家“法度”,显然是为维系伦序有常的理想状态服务的。
四、馀语
(一)
《周易》本身,有着无限的解释空间。这或许正是古往今来一代代学者阐论辩难乐此不疲的原因之一。宋儒解《易》,目的在于“释人事”,尽管具体解诂有所差异,但在对于《家人》卦所涉及的“伦序—正位”、“正家—治国”的理解、对于“内圣”与“外王”的贯通倾向方面,应该说主导的意念相当一致。由于解经释义、制诰命词以及墓志碑铭等文本自身性质的不同,在处理、表述“男女/内外”问题时的方式显然颇不相同。将欧阳修、司马光、杨万里等人对于《家人》、《内则》义理的正面阐发与他们所作女性墓志做一比较,不难看出其中的差别所在。对于“应然”的理想秩序结构之强调,并不排斥对于社会生活“实然”情境的承认。当然,二者的磨合与折衷并非易事,早有研究者指出志铭作者们配合“正位于内”基本理念的为难与努力 [90] 。
本来,由于“妇德之备,功施于内” [91] ,“在深闺隐屏之中”、“惟以贞信为节,又无外事”的“妇人女子”,“非有纯德至善,不能著闻于世” [92] ;更甚一层,则有“妇人无外事,有善不出闺门” [93] 的说法。但我们如今所能见到的女性墓志碑铭,却以百千计。墓志资料中的溢美倾向,当然无庸赘言 [94] ;而有些时候,与其简单地归结为“溢美”,不如说是士大夫教化导向意识的流露。一方面是女性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及位置,另一方面是对于“使后世为妇者有所矜式” [95] 的期望,决定着撰著者对于写作内容及表述方式的斟酌与选择。
(二)
对于女性史中所谓“内外”问题,已经有不少围绕家庭门户、围绕社会现实的讨论;但它既然存在于特定的“语境”之中,涉及到主观认定问题,则我们又不能不将其置于当时的观念体系之中予以考虑。一方面,宋人对于“内”“外”之际的区分相当强调;而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内”“外”之际的沟通又十分灵活。这恰恰提醒我们:“内”与“外”的问题,不仅仅是方位问题、分工问题,更涉及到深层次中的意识问题。
在讨论“内/外”问题时,更能揭示这一区分之实质的,并不在于其隔离区划,而更在于二者的交叉覆盖边际,在于对其联系与沟通的处理方式。在这里,最容易观察到诠释者区分“内”“外”的判断标准,观察到这类区分的真谛所在。
社会流动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迫使宋代士大夫们重新思考他们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之下,秩序、正位、纪纲等问题随之凸显,“主内”的女性之“相夫教子”“正家以礼”被赋予了突出的意义。女性的这些努力实际上构成为强化当时的政治文化秩序之整体过程的组成部分。
由于资料与论题的限制,本文所接触的女性,大多属于宋代的中层社会。相对于下层女性而言,她们所受传统文化观念影响更深,坚持“正位于内”角色的倾向更明显,维护传统秩序的意识也更加强烈。
就这一阶层的女性而言,她们个人的道德努力受到士大夫们远较前代充分的重视与肯定 [96] ;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对于包围着女性的整体环境秩序的强调,以及随之而来的女性个体为了家族整体秩序的付出。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崇高价值,我们也因此而注意到墓志作者笔下的女性由于丈夫儿子的成就、由于家族的敦睦有伦而感受到的“自我成就”。
如果不仅注意女性个人的事迹,也注意她们所长育其中且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结构,那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交互重叠的影像 [97] 。其中既有轮廓明显的限制“内/外”的秩序框架,又有她们寻求夹缝、寻求沟通,活动于内外之间的身影;研究者既看到家族结构与秩序对于女性的束缚挤压,体会到她们的无助与苦闷,又感觉到女性强化这种结构和秩序的努力。
宋儒强调作为理性法则的“天理”,期许着社会的进步,寄希望于更为“合理”的社会秩序;他们为之努力的伦理纲常秩序,视“正位”为家族成员的义务而不惜以牺牲个性发展作为代价。经常有学者注意到宋代某些妻子的“悍妒”行为,并且对其背后的原因作出过种种说明。而笔者则痛切地感到,在一家一户之内,女性或可有其个性张扬的氛围;但置身在包容万象的“常道”、铺天盖地的礼制秩序中,就其总体而言,女性真真是无所逃逸。当然,与此同时,男性也在这同一整体秩序之下被“正位”、被规范。
[1] 例如Ebrey, Patricia B., The Inner Quarters: 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3;刘静贞“女无外事?——墓志碑铭中所见之北宋士大夫社会秩序理念”《宋史研究集》第25辑,1995年; Ko,Dorothy(高彦颐),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 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 Century China,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空间’与‘家’——论明末清初妇女的生活空间”,《近代中国妇女史》第3期,页299,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95年8月。
[2] 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宋史研究集》25辑,1995年。
[3] 《原本周易本义》卷二《家人》,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库全书本。
[4] “女无外事?——墓志碑铭中所见之北宋士大夫社会秩序理念”《宋史研究集》第25辑,1995年。
[5]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八《叙清河郡君》,陈氏培远堂本。
[6] “《书仪》实际是《仪礼》的通俗形式的延续,所以唐以后书仪成为居家日用的百科全书。”见周一良、赵和平:《唐五代书仪研究》页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司马光《书仪》应即产生于继承改造唐五代时期综合性《书仪》的基础之上。
[7] 于鬯《香草校书》卷三《易》“家人卦”条下说,“家有二说”。《家人》之卦辞指内寝为家;而《彖传》则通指大门内为家。
[8] 司马光的限定,看上去较《内则》更为严苛;但在当时人眼中,似乎并不是这样。据司马光自己说,他“自幼诵诸经,读注疏,以求圣人之道,直取其合人情物理、目前可用者而从之”(《司马温公集》卷六二《答怀州许奉世秀才书》);而朱熹也认为“温公则大概本《仪礼》,而参以今之可行者”,“最为适古今之宜”(《朱子语类》卷八四《论后世礼书》)。
[9] 有关唐宋女性墓志铭的比较研究,请参看Beverly Bossler: Powerful Relations:Kinship, Status, and the State in Sung China(960--1279),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p.12—24.
[10] 《东莱吕太史文集》卷一一《金华戚如圭母周氏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 《欧阳文忠公集》卷三六《渤海县太君高氏墓碣》,四部丛刊本。
[12] 《王文公集》卷九八《楚国太夫人陈氏墓志铭》,上海人民出版社标点本。
[13] 《王文公集》卷九九《长安县太君墓表》。
[14] 《王文公集》卷九九《寿安县君王氏墓志铭》。
[15] 《栾城集》卷三二《西掖告词》“文臣升朝封父母妻”,上海古籍出版社校点本。
[16] 《居士集》卷三六《南阳县君谢氏墓志铭》,中国书店影印本。
[17] 《苏轼文集》卷一五《亡妻王氏墓志铭》,中华书局校点本。
[18] 《古灵集》卷二十《崇国太夫人符氏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 “幕后窃听”夫君谈话的当然不止这四位夫人,“窃听”者有,“从户窥之”者亦有,例见陈襄《古灵集》卷二十《夫人吴氏墓志铭》。
[20] 《陶山集》卷一五《长寿县太君陈氏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
[21] 《古灵集》卷二十《崇国太夫人符氏墓志铭》。
[22] 例如《华阳集》卷四十《魏国夫人陈氏墓志铭》,《古灵集》卷二十《崇国太夫人符氏墓志铭》。
[23] 按:据《宋史》卷二八八《孙沔传》,“沔居官以才力闻,强直少所惮,然喜宴游女色,故中间坐废。妻边氏悍妒,为一时所传。”这位边夫人,是墓志铭作者陆佃之“从母”。与人们习见的诸多墓志铭一样,文中充盈溢美之词,并不意外。但尽管如此,墓志中还是透露了夫妻关系间的一点消息:“(夫人)持家颇严甚,遇事以理取胜,虽公不能无屈。亦天下奇女子也。”又,对于孙沔征讨侬智高的作为,滕甫有《南征录》一书记述详悉。当然,有关这位边夫人的作用,书中只字未提。
[24] 《四朝闻见录》戊集“周虎”。何氏的详细事迹另见于《山房集》卷五《永国夫人何氏行状》,所载略有不同。
[25] 这方面的材料不胜枚举。作为一二事例,可参见《广陵集》附录《节妇夫人吴氏(王令妻)墓碣铭》,《李觏集》卷二四《建昌军景德寺重修大殿并造弥陀阁记》、《景德寺新院记》及《后乐集》卷一七《章氏行状》等。《丹渊集》卷四十《文安县君刘氏墓志铭》,所记载之女性“乡先生”,为生计所迫而教授生徒,但这种“职业”选择本身即说明了“内、外”之间可能的通达。
[26] 《山房集》卷五《永国夫人何氏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 梁治平在其《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一章《家与国》中,有这样的表述。见该书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8] 参见《李觏集》卷三《易论第十三》、程颐《伊川易传序》、
[29] 《徂徕集》卷七,中华书局点校本。
[30] 《李觏集》卷三《易论第十三》,中华书局点校本。
[31] 参见余敦康:《内圣外王的贯通——北宋易学的现代阐释》页3-4,学林出版社,1997年。
[32]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页108,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3] 《礼记正义》卷一《曲礼上》,《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
[34] 《贞观政要》卷七《礼乐第二十九》贞观十四年条,上海古籍出版社标点本。
[35] 参见高亨:《周易古经今注(重订本)》卷首《周易古经通说》第五篇“元亨利贞解”,中华书局,1989年版。
[36] 《宋元学案》卷三《高平学案》,中华书局点校本。
[37] 《范文正集》卷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8] 《范文正集》卷五《易义》。
[39] 参见《伊川易传》中《艮》《颐》诸卦的解释。
[40] 《张魏公集》卷四《紫岩居士易传》, 绵竹校刻本。
[41] 《伊川易传》卷三《家人》,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2] 《南轩集》卷三《阃范序》,国学基本丛书本。
[43] 《李文公集》卷四,四部丛刊本。
[44] 《诚斋易传》卷十《家人》,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 《左传》庄公十八年。
[46] 参见余敦康:《内圣外王的贯通——北宋易学的现代阐释》页420—421。
[47] 《诚斋易传》卷十《家人》。
[48] 参见《温公家训》、《东莱易说》卷下《家人》、《诚斋易传》卷十《家人》。
[49] 《资治通鉴》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中华书局,1976年版。
[50] 《朱文公文集》卷十一《庚子应诏封事》,四部丛刊本。
[51] 《二程外书》卷十二《传闻杂记》载祁宽所记尹和静语,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52] 二程曾经把“理”“道”解释为带有根本性的关系。程颐解释“一阴一阳之谓道”所说“道非阴阳也,所以一阴一阳道也” [52] ;《伊川易传序》中所说,“体用一源,显微无间”,诸如此类,都是着眼于“关系”的见解。
[53] 《张魏公集》卷四《紫岩居士易传》。
[54] 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本。
[55] 《东莱易说》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56] 《栾城集》卷三二《西掖告词》“文臣升朝追封父母妻”“鲜于侁母”条、“王存妻胡氏齐安郡夫人”条。
[57] 《王文公集》卷八六《外祖黄夫人墓表》
[58]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八《程夫人墓志铭》。
[59] 《古灵集》卷二十《夫人吴氏墓志铭》。
[60] 《横渠易说·家人》。
[61] 《二程遗书》卷二《二先生语二上》。
[62] 《二程遗书》卷四《二先生语四》。
[63] 《周易新讲义》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
[64] 《范太史集》卷二三《进〈家人卦〉解义札子》,四库珍本初编。
[65] 《吕东莱先生文集》卷四《杂说》,苏州正谊堂本
[66] 《诚斋易传》卷十《家人》。
[67] 《诚斋集》卷一三一《太恭人董氏墓志铭》,四部丛刊本。
[68] 《王文公集》卷八六《鄱阳李夫人墓表》。
[69] 《李觏集》卷三十《宋故将仕郎守太子中舍致仕宋公及夫人寿昌县君江氏墓碣铭(并序)》。
[70] 《伊川易传》卷三《家人》。
[71] 《张载集·中正篇第八》,中华书局标点本。
[72]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显庆115,《徐氏路夫人墓志铭》;乾符020, 崔晔《亡室姑臧李氏墓志铭并序》。又可参见开元152《刘君夫人张氏墓志铭》、贞元060《蒋夫人墓志铭》、元和047《任氏夫人墓志铭》、会昌049《冉氏夫人墓志铭》,等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73] 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48《太原温氏之墓志》。
[74] 《居士集》卷三六《南阳县君谢氏墓志铭》。
[75] 《李觏集》卷三十《聂夫人墓誌(并序)》。
[76] 《王文公集》卷九八《故宁国县太君乐氏墓志铭》。
[77] 《王文公集》卷九九《永安县太君蒋氏墓志铭》。
[78] 《苏魏公文集》卷六十《长安郡太君高氏墓志铭》,中华书局校点本。
[79] 《丹阳郡夫人李氏墓志铭》。
[80] 《华阳集》卷四十《寿安县太君吕氏墓志铭》,丛书集成本。
[81] 《华阳集》卷四十《赵宗旦妻贾氏墓志铭》。
[82] 《华阳集》卷四十《辜氏墓志铭》。
[83] 《文恭集》卷十九《霍氏郑氏范氏可并封县太君制》,丛书集成本。
[84] 《华阳集》卷三一《使相韩琦封赠制》追封其母罗氏、胡氏制词。
[85] 《华阳集》卷三一《观文殿学士王举正封赠制》追封其母宋氏制词。
[86] 《净德集》卷九《内外制》“邵闻礼等故继母和义郡太君蔡氏可赠遂宁郡太君制”,丛书集成本。
[87] 《华阳集》卷三一“三司使田况妻富氏翰林学士承旨王拱辰妻薛氏并追封乐安郡君制”。
[88] 《苏轼文集》卷三八《制敕》“韩维故妻苏氏永嘉夫人”。
[89] 《伊川易传》卷三《家人》。
[90] 刘静贞“女无外事?——墓志碑铭中所见之北宋士大夫社会秩序理念”《宋史研究集》第25辑。
[91] 《居士集》卷三六《长沙县君胡氏墓志铭》。
[92] 《陶山集》卷一五《长寿县太君陈氏墓志铭》,丛书集成本。
[93]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八《叙清河郡君》。
[94] 例如陆佃曾经抱怨妇人女子“理为循者少,而惛悍者多”,并且说宋兴百年间,“天下奇男子往往间出,独淑妇者,犹寂寞而罕闻”(《陶山集》卷十五《王氏夫人墓志铭》) [94] ;但这并未妨碍他为不少女性撰写了赞誉备至的碑铭
[95]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七八《叙清河郡君》。
[96] 参见Beverly Bossler: Powerful Relations:Kinship, Status, and the State in Sung China(960--1279),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p.12—24.
[97] 当然,“影像”并不等同于现实。某些“影像”甚至会有扭曲与变形,这与它们出自“折射”“再塑”分不开。
作者:邓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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