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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偏失与匡正

2013-04-12

【摘要】: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现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匡正

论文摘要: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导致现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但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认识不清。强调依法治校的今天,怎样在我国的教育中,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是对整个社会尤其是教育界提出的重要课题。

一、权利与权利意识的意涵

权利是人的自然、社会、精神三大属性的要求与表现。从外在表现上讲,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的法律存在形式;从内在本质上说,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任何社会都必须给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利益和自由,因为利益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如果允许成员个人无限制地享有利益和自由,在资源有限的社会组织里,就会妨碍其他社会成员享有利益和自由,从而导致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任何社会都必须在确认社会成员利益和自由的同时,对享有利益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定,使人们相互间的利益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形成了社会中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界定的法制化,就是法律的实质性内容。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方当事人是权利,对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义务。即使有时权利人与义务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权利与义务也都是有一定界限的。现实中相当数量的青年学生,并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说来,权利的认知程度反映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弱程度。所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三个要素: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权利认知是指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了解和认知;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意识;权利要求是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意识。利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并受历史传统、文化教育、经济发展、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人其实天生就有一种获取和维护自我利益和追求意志自由的内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但是,为了有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改造自然,必须对这种内力加以一定的限制,让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相互交往中能够意识到什么是“当取”与“当予”的界限,这也就是权利义务意识首先.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其次,人们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意识的因素。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

二、现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偏失

20世纪以来,中国人关于权利的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等一直处于矛盾与反复之中,并且难以落实。“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制并替代个人权利”,④这造就我国的社会意识主流就是重群体利益,轻个人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造就多元化的、独立的、积极求利的经济主体,个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具有的重要性、独立性也空前提高。正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个体才会更主动地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④在这一过程中,青年学生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难免会产生要么过度地强调自身的权利,要么就是当权利受损时不知道怎么去维护的偏差。比如,在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引起纠纷的原因是在校学生违反校规,或因有同居、怀孕、作弊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不发学位证、不发毕业证和勒令退学的处罚。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当代青年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和偏差现象同时存在。

(一) 权利意识的缺失

由于开放社会中形形色色的思潮的冲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己动机的驱动,青年学生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日益重视个人利益,有强烈的平等权利愿望。但对自己应该和实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却认识模糊,他们渴望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有多少?他们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却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003年一项由上海理工大学、中科大等高校学生联合进行的暑期社会调查显示,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至少有八成大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在被调查的252名学生中,有39.1%的学生表示曾有被侵权的经历,但在遭到侵权后.至少有80%的学生自认倒霉;只有16.7%的学生采取了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有少数学生忍气吞声,继续工作。这份调查还显示,在面临“是否与雇主签定合同”时,有59.2%的大学生选择口头协议,24.5%的人表示没有想过这一问题,只有16.3%的人倾向于签定书面合同。面对权益受到侵害,只有4.2%的学生能正确写出投诉机构名称。

(二)权利意识的偏差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相统一,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应该受到尊重。当今青年学生权利意识出现偏差,首先表现为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的不协调,只强调权利、价值,却忽视义务、责任。他们强烈要求获得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竞争意识、功利意识的冲击下,唤醒了人们心中压抑已久的物质利益要求,使人们敢于正视和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从此获得合法地位。与此同时,一部分青年学生在西方极端个人主义观念影响下,迷失方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变得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等。权利意识是相对的、有限的,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造成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只要求享有自己的权利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只知索取,不愿奉献,最终没有谁能实现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