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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2013-04-12

实践中,忽视、漠视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学生权利受侵现象频繁出现。《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一章共有七条内容,主要规定了高校学生要遵守的规则、制度、秩序,然而只有一句关于学生权利的话,即“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可见,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受教育者,属于权利弱势群体。

总体而言,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多采用“命令一服从”的权力运作模式,规章制度设计上偏重管理和规范,制度执行中缺乏正当程序,忽视甚至漠视学生权利。学生时常处于被支配甚至被压制的地位,权利缺乏保障,受侵现象不断。

(三)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上权利之间有着界限划分。当法律严格界定并保护了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界定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美国法律经济学家科斯指出,当人们认为某行为是甲给乙造成损害时,因而会决定: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则使甲遭受损害,因而人们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因此,不论法院如何决定,只要它保护了一种权利,实际必须侵犯另一种权利。这就是权利的相互性。权利相互性,强调的是人们在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两个权利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即使法律做出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但在处理现实问题时,立法和司法必须对此明定,否则无法形成秩序。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因而这两种权利之间同样具有相互性。

2.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关系的实践考察

现行法律对高校作为民事单位法人所享有的权利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高校管理权力的强势倾向也在客观上促进了高校管理权利由法定权利向实际权利的转化。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高校一方面依据法律授权(指其具有的行政权力)和法律赋权(指其享有的法人权利),基于其管理者地位,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以便尽可能充分享有其权利,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却忽视了这些规章制度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正当权利。现行法律对学生权利规定较为模糊,内容没有明确细化,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在现实中很可能会进一步扩展高校管理权利而压缩学生权利。

三、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包含两对矛盾关系,即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处理这两对矛盾关系,使其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针对不同矛盾关系,需要采取不同矛盾解决策略。

(一)建构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