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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构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机制

2013-04-12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一)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

1.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理论审视

从法学理论上讲,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包含以下方面:权利和权力对立统一,相互转化;权力与权利相互依存,共寓于法律之中;权力与权利有着重大区别;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矛盾、对立与冲突。

高校管理权表现为权力时,与学生权利的关系同样具有上述内涵。具体表现在:

首先,二者是对立的。高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主体,与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二者间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同时,就高校管理权而言,相对于法律、法规授权,表现为权力,相对于民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表现为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

其次,都来源于法。前者源于法律授权,受到法律规范和限制。后者源于法律赋权,由法律规定、确认和保障。

再次,二者具有很大区别:高校权力运用是代行国家教育职能,履行国家教育职责,实质是国家教育权的体现,行使具有国家强制性,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公民所取得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学生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国家权力的保护,如果国家法律仅仅规定和确认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却没有相应公权力保证其切实享有,那么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就难以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受教育权也不例外。在现实中,受教育权利要从法定权利变为实际权利,有赖于国家教育权力的保证,高校管理权即属于此种权力。

最后,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对立和冲突。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权力制约机制无力、权利救济制度缺乏等原因,极易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司法干涉过度、权力执行力弱、制约机制扩张等,也会造成权利制约权力甚至否定权力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现状考察

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教育法治建设成绩突出,学校管理法制化不断加快,学生权利保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目前高校管理权力行使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高校管理权力欠约束性和大学生权利欠保障性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高校管理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及作为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加之高校管理权力界限模糊,在权力运行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合理的运行程序等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模糊性,以及高校出于对自身私权利益的保护,加之制度建设滞后和传统的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以至于在实践中频频出现权力限制权利甚至否定权利的情形,呈现出明显的权力强势倾向。以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为例,高校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内部规则。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校长行使的职权中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高校基于学生管理的便利性,通常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的对应的权利性条款”。因而,在高校教育管理中,作为内部管理规范的校规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