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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法学类《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201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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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立法主义的变化。古代离婚立法主义的演变大体沿着两条轨迹:古代采禁止离婚主义的向采许可离婚主义演变。古代采许可离婚主义的经历了由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向男女平权离婚主义的发展过程,近现代许多国家的离婚立法在采取许可离婚主义时,先后由有责主义<或称过错原则)发展到兼采无责主义(或称干扰原则),最后走向自由离婚主义(或称破裂原则)。

1.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许可离婚主义承认婚姻的可变性及可离异性,允许夫妻在生存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而解除婚姻关系。但许可离婚的法定事由(或法定条件)则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即从古代的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发展到近现代的男女平权离婚主义,近现代离婚法的限制离婚主义先后不同程度地从有责离婚主义发展到兼采无责离婚主义,并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封建法律中的“七出”之条,是专权离婚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

(2)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限制与剥夺妇女离婚权的专权离婚主义。中国古代离婚有四种形式:出妻、和离、义绝,及基于特定事由的呈诉离婚。

(1)七出。又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具体内容是:

第一,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指儿媳不孝敬公婆,公婆可命儿子休妻。

第二,“无子,为其绝世也。”指妻子不生儿子则为大不孝,要承担断绝夫家香火之罪责,理当休弃。

第三,:淫,为其乱族也。“妻子与人通奸,乱夫家的血统,为封建伦理所绝对不能容忍,应当休弃。

第四,“妒,为其乱家也。”为了维护家庭伦理关系,为人妻妾者必须相安和谐,如存忌妒之心,则应为夫休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