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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大学生道德自我发展

2013-01-06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指出:“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马克思的阐述说明人既有自己的生存需要,同时又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存在,是应然存在与实然存在的统一。处在社会关系中的每一个个体是相对自由的,而由于每个人都要受到特定道德规范的规约和限制,处于道德责任的调控之下,此时的道德自我处于他律阶段。道德,作为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体系,本身对道德主体具有一定的外在约束性。但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随着个体社会化进程的发展,人们主体性、自觉性意识的增强,道德自我不再受外在道德规范的支配,而是不断认同、欣然悦纳社会道德规范,逐渐将其转化成自我心灵成长的需要,成为一种自我约束,并能在道德实践中自觉地遵从、履行。由此,道德他律上升为道德自律,道德自我在转化中也逐渐认识到道德规范的价值与践履道德行为的意义。当代大学生只有心悦诚服地接受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此作为道德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但能认识到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去尽道德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而且还能将其转化为道德自我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完善、提升道德自我。道德自律能使个体道德升华到最高境界——道德自然。

(三)正确处理“为己”与“为他”的关系

“为己”和“为他”的关系,是道德自我在道德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分析道德自我发展的重要方面。道德自我发展不能停留在自我完善的狭隘层面,而必须将其发展与他人、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这就是道德自我的社会性特质。由此,在道德实践中,我们要处理好“为己”与“为他”的关系。道德自我的成就表现为“为己”与“为他”两个方面。“为己”表现为自我在道德实践中的发展与提升,是对道德自我负责。“为他”主要是道德自我帮助他人实现道德目标与理想,是对他人负责,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就是很好的实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带来了物质产品的丰富,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损公肥私、见利忘义、欺诈勒索、诚信度滑坡等一系列不良现象。当代大学生受不良现象的影响,加之物质利益的诱惑,当自我与他人、集体发生利益冲突时,一部分大学生把“为己”放在第一位,无视他人、集体利益,这样很容易出现道德失范的行为。当然一部分大学生还是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道德范围内做到“为己”但不损人,兼顾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对有不良倾向的大学生,我们应该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其进行教育与引导,指引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念,要“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正确处理“为己”与“为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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