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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普通公立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研究述评

2012-12-17

(三)收费标准的计量方法

在诸多研究成果当中,不乏有学者提出一些具体的量化计算指标和模型,如柯佑祥(1993)提出了学费——成本比、学费——收人比以及学费占高校经常性收入的比例;晏开利(1995)以家庭年均收入和储蓄额为指标核算学费的基准额;陈雄(1996)从生均培养成本和历年费用两个指标来核算;王康平(2001)提出了标准学费的计算公式与上下限公式;陈茜(2008)在公共定价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应通过采取补贴激励高校真实申报成本的方式,实现在信息约束条件下构建学费定价的次优机制。还有学者尝试利用灰色系统模型(邱崇洋,肖芸芸2008)、多元回归分析模型(沈亮2008)、公共定价中各类约束条件下的成本定价模型(李志锋2001)。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通过以上对国内外学者有关学费定价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梳理,可以做出如下思考:

第一,在预知可以获得未来报酬的情况下,个人为高等教育付费是公正的选择。“效率与公平并重”可以用以解释这种政策选择,主要围绕高等教育投资的劳动力市场效应和外部性来进行说明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全部靠私人资金维持,而是意味着纳税人和学生应当各自分担一部分费用。

第二,个人付费的合适额度很难确定,要努力在公共和私人筹资之间寻求平衡。学费作为高等教育中个人投资的重要一部分,其标准通常是由政府来设定。然而国际经验研究表明,从效率与公平的视角出发,学费水平的决定权应该由高等教育机构掌握。

第三,差异化的收费制度是大多数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针对学费水平进行大讨论得出的唯一可行解决办法。然而,由高等教育机构自行确定学费标准带来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这关系到决策机构能否正确把握毕业生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高校自身在市场中的声望。也把高等教育机构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学生(包括潜在生源)身上,看他们在决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主要依赖哪些信息。如果差异体现在校际之间,那么个体就要求获得关于在不同高校学习各种专业可以获得报酬情况的可靠信息。

第四,既然差异化收费是很有必要的,那么要想使差异化收费制度发挥作用则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否则的话,市场机制不但失灵且也会带来诸多消极后果。高等教育研究者应该尽快确定哪种条件是最关键的,应该怎样设置这些条件来实现政策目标。这也呼吁更多的研究来对政府的各种干预措施效能进行评价,同时也对促使学生做出选择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以便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学生选择背后的动力机制。

第五,从相关文献梳理中发现,在主张大学收费的国度里,包括我国在内,对于究竟应该收多少学费的问题至今也没有找到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确定标准或依据,对与学费定价相关概念的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如教育成本的构成及分类尚无统一定论。国内已有的研究在研究视角上大都侧重于从宏观层面分析影响学费定价标准的各个因素,进而在政策制定上规定学费应占某比例的上下限。而针对标准之下具体如何操作的问题研究较少,虽也不乏有学者从各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出发来试图寻求能够进入操作层面的定价标准,但对公式和模型建立的条件解释不完备,往往只考虑了影响学费定价的某一个因素,而且诸多理论迁移到高等教育领域时适用性值得怀疑,不能很好地满足受教育者日渐个性化和追求高效率的趋势。

我们不得不承认,确定学费标准问题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但同时更是一个必须要去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难题。国内外关于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的研究给了我们众多的启示,国内理论界对此问题还有待更深层次的全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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