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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教育机会均等观举要

2012-12-1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0年12月的大会上对教育机会均等的含义作了详尽阐述。会议提出,这一概念由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组成。这里的“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所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的、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

8.经合组织(OECD)的观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都有世界范围内的重要影响。该组织于1965年指出,教育机会均等主要有三种意义:一是能力相同的青年不论其性别、种族、地区、社会阶级等等,都具有相等机会接受非强迫性教育;二是社会各阶层的成员,对于非强迫性的教育,具有相等的参与比率;三是社会各阶层的青年具有相等的机会以获取学术的能力。

从国外教育机会均等观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教育机会均等观具有如下发展特征:其一是历史性。教育机会均等是一个随历史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概念,不存在绝对的、永恒的教育机会均等。在一定时期认为是公平的教育机会均等观,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公平的。对教育机会均等的研究和分析必须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而且要重点考察教育机会均等观的演变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其二是发展性。教育机会均等观的演变总是以促进社会和人的发展为目标。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机会均等的教育首先有利于促进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其次有利于促进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人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个人发展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广,其历史进步性越明显。其三是差异性。教育机会均等不是教育领域的绝对平均主义,正是因为客观差异的存在才产生了教育机会均等问题。教育机会均等是为了避免人为地制造教育中的不平等现象或是科学地消除客观造成的教育机会、过程或结果的差异,力求给予每一个公民以平等的教育权利、相同的教育机会和各得其所的发展结果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的权利……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如此看来,教育机会均等体现的是一种基于差异的平等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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