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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制度

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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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制度

论文摘要: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我们已经对网络恶搞样式的滑稽模仿作品不再陌生。一部分网络恶搞应属于滑稽模仿,而那些纯粹只为逗乐又不含讥讽、批评意味的恶搞就不属于滑稽模仿范畴。对于处于专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滑稽模仿应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法律应该确立其合法地位。

论文关键词:合理使用;滑稽模仿

一、滑稽模仿的概念

滑稽模仿来源于单词parody,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时期,是对史诗进行互文、戏谑性的加工。在我国东汉时期,张衡所作的《两京赋》就是戏仿班固的《两都赋》,以讥讽其辞藻的堆砌。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滑稽模仿是指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批判、嘲弄或评论目的。因此,滑稽模仿作品具有模仿性、滑稽性、批判性等特征,且与原作相比,具有实质的新颖性。

滑稽模仿这种古老的文学形式发展到互联网时代又有了新的变化,人们常把“网络恶搞”与“滑稽模仿”混同起来,其实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滑稽模仿是文学领域中“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式的对原作进行大量模仿,以表明滑稽模仿者对原作喜恶的主观态度,是一种表达言论自由的艺术表现手法。如胡戈在恶搞短片中,对《无极》重新剪辑配音,让人捧腹的同时也直指某些桥段的逻辑混乱处。再如美国黑人女作家爱丽丝·兰德尔模仿经典小说《飘》中大量的对话和场景,创作小说《飘荡》,该部新作品颠覆了原作所认同的黑奴制度,表达出与原作截然相反的政治立场。而“恶搞”就是搞笑的恶作剧,一部分网络恶搞就是滑稽模仿;而另一部分网络恶搞就是单纯的令人发笑,原作只是被恶搞者所利用的娱乐工具,并没有针对原作本身进行评论,其目的无非是达到娱乐大众的“笑果”。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标准问题

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最早见于《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1)合理使用的范围限于个人学习、评论、欣赏等特殊情形;(2)不得与被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法的合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