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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试析

2012-12-12

扩大原告资格,虽然能够帮助广大民众参与国家的政治事务,但不能排除个别公民对诉讼的滥用,从而不仅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而且也会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根据外国的经验来看,主管产品质量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机构,在此机构中有专业的操作人员也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当有产品质量纠纷时,率先交给此机构处理,此机构做出的解决方案若仍不能让公众所满意的话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的这种方式是能够被我国吸收并借鉴的。这样的筛选方式,不仅能够节省司法成本也能节约公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害,而且能够使诉讼到法院的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价值有所提高。

(三)改变举证责任的方式

传统的纠纷解决的举证方式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方式用在双方举证能力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还算合理。但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与生产者和销售者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消费者由于对产品的认知不够全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运用原告举证的模式似乎并不能很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2011年发生的云南白药牙膏导致消费者口腔溃疡的事件中,南京一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云南白药集团及其代言人濮存昕赔偿并道歉,但云南白药集团亮出牙膏是“国家保密配方不宜公开”的声明。若在此时再要求受害者提出证据是云南白药牙膏造成的损害就难上加难。普通公众在面对产品质量纠纷时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弱,实行举证责任导致,有利于产品质量纠纷的公平、公正的解决。从国外立法来看,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较为发达,美国法律《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第三条就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四)改变诉讼费用收取方式

诉讼费用的支付一直都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传统诉讼方式中一直都是“谁败诉,谁支付诉讼费用”的模式。这就造成了很多消费者不愿去冒支付诉讼费用的风险,这样一来使产品生产者便肆无忌惮生产低质量、假冒的产品。而且在产品质量诉讼中,原告可能是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的人,其提起诉讼只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在让原告冒付诉讼费用的费用,似乎不太公平。参照外国立法来看,我国在处理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可采取以下方式:1、为代理此类纠纷的原告律师一定的补助。这样的方式能够为原告减少律师费用的负担,从律师的角度来讲,合理的律师费用也使其工作质量有了保障;2、摒弃传统的“谁败诉,谁支付诉讼费用”的方式,全国范围内设立“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基金”,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赞助。这种方式使原告在提起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时无任何金钱方面的忧虑,任何需要与原告支付的费用均由“产品质量诉讼基金”提供。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产品质量纠纷公益性分析、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在我国的价值和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这三个方面对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进行了分析。在我国产品质量问题日益突出,侵害着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我国建立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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