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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试析

2012-12-12

我国对产品质量方面的保护先后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但这两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单个人的利益,而且在执行力较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复杂化,很多厂商为了牟利生产出低质量、假冒的产品,这样一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危害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我国建立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是十分具有价值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价值:

(一)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对象化的,以货币表现的为为达到一定诉讼目的应当或者可能发生的各种经济资源的价值牺牲和代价。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来看,消费者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区域跨度之大,交易次数之频繁,同一产品被不同地区的不同人群购买。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可能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例如,近期出现的“圣元奶粉激素风波”,有资料显示广东四个宝宝因喝此奶粉而导致性早熟,江西一对龙凤胎出现腹泻的情况,广东湛江一男婴因喝此奶粉被查出雌激素超标。如果这些婴幼儿的家长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会出现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诉讼成本的提高的现象。因此,若某一国家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代表整个社会来起诉圣元国际,那么就可以为受害者家属减少诉讼纠纷的同时也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

(二)唤醒消费者的民主意识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再专属于政府所有,这一点已经在全世界各国达成了共识。吸引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的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既迎合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关注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质量纠纷中设置公益诉讼,就等同于使个人通过一个正当合法的途径参与到国家行政事务中去。因此,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可以强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以实现法治国家关于人民主权的主张,换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因此,在产品质量中增加公益诉讼更能够唤起消费者的民主意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正义

“公益”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整体的利益,既区别去某一个社会成员的单个利益,也不同于社会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当今中国,民主的实现、平等的实现和法治国家的实现都呼唤着公益诉讼的建立。从产品质量纠纷角度来说,公益诉讼能够保护社会中已买到产品或者即将要买产品或者正在使用产品的消费者的利益,其所要保护的范围较为广泛。因此,若有一个特定主体能够提起诉讼来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就保证可市场秩序不会出现紊乱。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制度的诉讼理念和司松形式无不体现着对公共利益的救济,对消费者基本人权的尊重,同时也为社会正义提供了强有里的机制保障。

三、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在我国属于一个较为新鲜的概念,尚未在立法中体现。但随着我国产品质量纠纷的多元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益突出,建立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扩大原告资格

在我国,传统观念认为,为了防止公民滥诉,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这种做法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并不适用。因为可能受到侵害的人群较为广泛的影响,可能出现诉讼无门的现象。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扩大原告资格是十分必要的。从我国国情出发,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公民个人。随着我国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公民参与处理国家政治的愿望就越来越迫切,公民个人为了公共使用产品的利益庭审而出的也就不足为奇了。只要公民在提起诉讼中能够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所提起的诉讼具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可成为设个的当事人;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为了维护公共事务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通过借助社会力量来弥补国家力量的不足。这类社会团体在我国如消费者协会,其通过消费者的授权来提起产品质量诉讼。由于消协对我国法律较为熟悉,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时不仅能够很好的保护特定受害人的利益,也能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3、检察机关。在我国,检察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原告,但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在民事诉讼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纠纷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的损害并不亚于刑事案件的损害程度。检察机关涉入产品质量纠纷,能够促使纠纷有效的解决,减低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二)设置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