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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试析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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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试析

论文摘要:我国民诉法修改草案中提出将公益诉讼纳入现行民事诉讼中,这对于我国法律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研究提供了范本。因此探讨将公益诉讼作为解决产品质量诉讼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是十分有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产品质量;公益;公益诉讼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数量和品种的日俱增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中所出现的产品质量纠纷的可能性也增大。然而,现有的诉讼机制并不能高效的解决此类纠纷。因此,在产品质量领域内引进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产品质量纠纷公益性分析

(一)公益诉讼的特点

从实质上来说,公益诉讼是保障公共利益而形成的新型诉讼方式和手段,它的出现符合了现代社会对诉讼的需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追求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较私人利益而言,公益性是指保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并不只是为了维护某一个人或者某一少数群体的利益,也不是多个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公益诉讼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受益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2、诉讼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不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只要加害人做了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那么无论是否直接受到违法行为危害的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提起诉讼。但相较于私益诉讼中,起诉主体只能是与此危害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3、诉讼作用预防性。传统的私益诉讼具有一定的事后性,其是对特定纠纷进行的一种事后解决方法,是为了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得到有效的实现。而公益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一大特征就是不以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为诉讼前提,一旦国家组织、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发现有实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或者有潜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均可以代表社会起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后期用来损害莫不的成本费用降低,有效的防止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再发生。

4、判决具有扩张性。对于一般诉讼来说,判决结果一般不具有对世效力,即其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对诉讼以外的其他人并没有约束力。但对于公益诉讼来说,判决的效力具有扩张性,对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效力。例如,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据保守估计管过潜在受害者超过三万。有的受害者正在使用二未发生损害,或有的受害者还未开始使用。所以,若等到每一个受害者遭受带损害后再诉至法院,不仅受害者受到了损害而且大量的受害人的单个诉讼也会给法院带来负担。因此,公益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性的特点就能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受害者可以直接适用该案件的判决结果。这样一来,不仅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也更好的维护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产品质量纠纷公益性体现

1、产品质量纠纷数量多,涉及到的利益也是关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

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消费品批量生产的幅度也不断提高,催生出的消费者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所以,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也不增大。目前很多产品质量纠纷中的被侵害对象很少会是单个个体,很多时候被侵害的对象都是一大批的人群,因此很多产品质量纠纷到头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产品质量中设立公益诉讼,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可以有效的保护被侵害的消费者的利益和潜在被侵害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提高经济效益是人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人类社会赖以寻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有些居心不良的企业所生产出的产品属于低质量或者假产品在市场中流通,使产品的使用价值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这样一来使广大消费者对购买的产品失去信心,同时对企业的信任度开始降低,消费者和商家两者之间融洽的关系被破坏,导致市场经济的恶性循环,最终会造成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降低。因此,想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要有效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打击厂商们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广大已受损害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此外,由于具体的产品质量纠纷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名誉,而且久拖不决的纠纷处理方式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使企业遭受到重大的损失。因此,一次性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公益诉讼能使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能早日恢复生产,同时也可以使我国市场经济能过正常运行。

二、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在我国建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