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试析

2012-12-12

我国之所以提倡“以人为本”,目的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需要发挥法律功能。而法律本身是一种和谐,法律在调和、协调、折中的过程中体现了和谐的力量。在人本法律观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更是着重强调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目的和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更加突出其和谐功能。人本法律观及其影响下的法律,既可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又为社会公平提供标准与尺度,也为社会公平提供实现形式和法律支持。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法理念的人本法律观,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必将与日俱增,也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其不但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归宿,还要体现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原则,做到尊重人格,合乎人性,保障人权。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绝不能再“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应该关注人性,从探讨人性的基本特征入手进行制度分析,将人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律直接结合起来,使法律真正成为符合人性、体现人性的学问。

坚持人本法律观首先应确立人本立法观,继续强调立法应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也要重视立法的人性化,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而且还要鼓励公民为了追求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或主张权利,促进立法主体多元化,更要优化立法机构,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让人的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早日成为我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体系之间协调统一。

同时,应当确立人本司法观,人本法律观应当成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指针。人本司法观要求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出发点,充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应当体恤人性的弱点,顾及人的内心感受。总而言之,人本司法观最简单的描述就是珍惜人的生命和自由,保护人的财产,重视人的精神利益,做到“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真正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本法律观对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当然,人本法律观作为一种法律观,一种法律发展理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体系。现在我过的人本法律观还处于新生阶段,理论尚不完备,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人本法律观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观的革命和转型的过程,也是中国法律发展变化的过程,不仅能使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升华,而且有利于中国法学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世界的传播。

威廉希尔app  教育学论文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