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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试析

2012-12-12

法律观,通俗说来是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在一个国家中,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的法律观是不同的,而一个国家的法律观是该国占统治地位的阶层对法律的认识、观点和看法。法律观可以说是法律的灵魂,没有科学的法律观的指导,法律的科学性是颇值怀疑的,法律观的科学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科学性。可以说,法律观的革命和变迁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律的革命和变迁的方向。

以我国为例,尽管我国开始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但法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国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明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观。也就是说,我国尽管在努力倡导和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我们在法律观的问题上并没有清晰的认识,也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路径。

法律观的革命反映着人类社会重新安排生活秩序的努力并为这种努力提供论证,实际上主要是法律基本价值的革命。通常认为法律有两大基本价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价值,二是追求“正义”的实质价值,它们构成了法律的内在生命。故而对制度正义的追求和进行新的诠释是法律观革命的永恒主题,贯穿法律观变迁的整个历程,进而影响了现代国家的制度构建及其价值取向。同时,我们应该很容易推理出下列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必须对制度正义进行新的诠释,进行法律观的革命。当然,这个法律观,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需要,需具有中国风格。我国现阶段在法律观上的创新,就是如何在法律观上充分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以人为本”结合在法律观革命的过程中。

我国法治建设需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即将法律的创新与“以人为本”结合起来,在法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出科学的、符合中国法律发展现状的法律观。

三、人本法律观在我国的提出及其理论内涵

我国确立的人本法律观包涵以下主要特点:

(一)人本法律观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之经典表述的坚持和发扬,其不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经典表述,还通过坚持与时俱进解决了法律学人的困惑。“法律本因人的需要的产生,只是在阶级对立社会里它异化为统治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必然的。那么,一旦人民成为国家主人,法律则回归于人,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则成为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这里,已经不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法律必然会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本法律观很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这一着力点,突出强调人是法律之本,认为人是法律的本源,人是法律的依归,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动力等。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是: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三)人是法律的本源是人本法律观立论的基础。人与法律是不可分的,法律因离开人而失去意义,人因离开法律而失去理性。人是法律之本是一条定律,马克思主义发现、利用了这一定律,并将之与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

(四)“人是主体”是人本法律观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曾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人始终是关键因素,同时也是推动法律变化和发展的动力,法律作用与价值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积极参与;只有人,才能使法律成为有效的规则;也只有人,才能使法律由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成为制度与规章,从而保障人的权利。而且人本法律观还强调人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永恒的主题是满足人的需要。法律之所以以人为目的,是“因为它满足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若干需要:人们要求社会生活规范化、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他们希望得到公理和正义,他们相信人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

人本法律观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理念,其与中国法律发展的走向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人本法律观既是对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甚至可说是代表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方向。

四、我国确立人本法律观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