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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试析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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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理念与中国法治建设试析

论文摘要: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成为当前经济理论研究与经济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并指导着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样应该实践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提出和实施“人本法律观”,进行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理念创新。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创新;人本法律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当前经济理论研究与经济建设实践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其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以人为本”是这个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一、“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及其科学内涵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号召全党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观原则和根本要求,这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在执政党权威文件中的首次正式确立。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发展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说:“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中国共产党新一代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中华民族的“民本”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

2004年3月,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一论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途径和归宿。温家宝总理对“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以人为本”科学回答了发展的目的,即发展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又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以人为本”必然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赋予发展以丰富的、科学的时代内涵,为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在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都引起极大的震动。法学界的一些人士开始探讨如何在法学领域实践和发展科学发展观,如何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贯穿“以人为本”的先进的发展理念。

二、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应以“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作为指导

“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它的目的,哲学要求国家是合乎人性的国家。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在中国如何进行创造性的运用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如何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过程。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建设,就是要在法律的价值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最终归宿;在法治文明发展层面上要坚持法律的正当性和规范性,着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保持法治文明自身的创新力;在制度建设层面上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强化立法、公正执法、深化普法,努力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激发和凝聚民智、民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制度大厦。

法律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树立科学的法律理念。目前,尽管我国已陆陆续续地通过了不少法律,已初步构筑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这些法律有些并没有起到预期的功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需要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创新,而这一创新的关键首先是法律观的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