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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城乡建设下的湖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

2012-12-07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加大供给力度。众所周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是城乡环保一体化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落后,是农村生态环境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以解决环保设施的一体化。 例如鄂州市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供水网、供气网,构建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体系。

环境监测设施要实现由城市向农村的覆盖。要在农村乡镇、流域主要点位和断面,设立大气质量监测站,水环境监测断面,生态环境网格监测点,集中式饮用水监测点,地下水网格监测点,形成对农村环境全方位的监测。

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和职能应当向农村延伸。我国环境保护机构只限于县一级,广大农村环境保护机构是空白。随着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和职能也应当向农村延伸。以在乡镇设环保所、村设环保监管员为切入点,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环保监管体系,并明确乡镇环境管理机构与县以上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

(四)统筹公共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环保制度的创新

建立新的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积极参与、农村力所能及参与的新机制,以改变农村环境保护和管理无投入、污染防治无经费、社会参与无政策的状况。政府首先要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将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经费在财政预算列支,设立专项资金保障; 其次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基金等;再次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投资建设环保项目,形成三方合作的投融资体制。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准入机制。首先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准入制度。以项目环评审批为抓手,对不能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及新建项目不予准入,防治污染向农村的转移和扩散。其次是推进规划环评(战略性环评),促进环保参与宏观决策,在制定农村规划时,充分考虑到环保因素。

创新农村环保公众参与机制。首先是实行环保信息公开机制。为实现信息公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网络信息公开平台,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进行环保公示和宣传,让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工作更贴近群众,使农民了解相关信息。二是将与农民关系紧密的环境信息公开列入到乡务、村务公开中,在公告栏中进行公开,便于农民的了解和参与。其次是在环保事务中调动农民的参与意识,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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