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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今教育下的惩罚观

2012-12-04

【编者按】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人类教育活动的科学理论与实践,探索解决教育活动产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教育问题,从而揭示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威廉希尔app 论文网为您提供教育学论文范文参考,以及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那么我们教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正确理解和实施教育惩罚呢?

一是要正确理解教育惩罚

什么是“惩罚”?“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它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如扣操行分或纪律处分等等,某些过失补偿性行为,比如做卫生不认真而罚其重做等等。这些惩罚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正如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的要求他。”

不良惩罚特指教师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或过错,非正面引导,而采用体罚、辱骂等粗暴手段,攻击学生的身心,试图用高压的态势促使学生转变的教育方式。在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师德教育不断加强的今天,其特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具有隐蔽性。大庭广众下的教室内惩罚基本消除,而在相对背静的办公室等处惩罚常有;面向多数学生的惩罚明显减少,对于少数不听规劝的学生仍频繁使用。二是具有替代性。过去的教鞭、耳光、推搡相对减少,转而改“罚站思过”、“作业劳神”、“辱骂攻心”。三是具有欺骗性。教师说做不一,掩饰过错,免其责;学校领导视而不见,空置条文制度,彰其绩。更有误导学生,教其说谎,调查反馈做假。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教育的秘决是真爱。专制不是爱,把人家不需要的爱强加给别人,是专制;溺爱不是爱,溺爱对人是不尊重,明明你行我觉得你不行。在信任理解的基础上,给孩子充分的成长空间,其实孩子就是在磕磕碰碰中长大的。要相信,孩子的能力,永远超出大人的想象。日本学者小原国芳反复强调:由于真正的负罪感及忏悔都使人祈求“公正惩罚”,“必须用惩罚来充实教育。惩罚不是杀人,而是救人,是使人新生,使人复活”。而这一惩罚有效性的前提是,“惩罚必须是自我惩罚”,外在的根据某某校规进行“机械式”的惩罚是“教育的堕落,是教育的自我否定”。

二是要有科学的教育惩罚

要强调的是,科学的教育惩罚不仅仅是制止违纪现象的手段,而且还应该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与法治精神的途径。也就是说,教育惩罚不应该只是来自教育者,而应该业自学生集体意志。比如在有的高明班主任所带的班上,所有的惩罚都来自学生民主讨论最后无记名投票通过的《班规》,因此,这“惩罚”已不是来自教师的“铁腕”,而是来自包括教师和学生在内的集体意愿。更重要的是,教育惩罚不能仅仅针对学生,同样应该针对教育者。

也就是说,在一个集体中,班主任和学生都应该遵循共同的“规则”,而不能有任何凌驾于集体规则之上的特殊成员。在这里,教育惩罚充满了师生平等的法治精神。真正的民主教育,理应如此。在学校,任何形式的体罚都必须根绝,因为离开了对学生的爱与尊重,就谈不上任何教育。但是,科学而成功的教育却不能没有惩罚。强调教育不能没有惩罚,当然是有针对性的。长期以来,有的教师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误区。他们认为既然是“教育”,就总是“和颜悦色”、“润物细无声”、“循循善诱”。有些“教育专家”也常常这样“高屋建瓴”而又“语重心长”的教悔每天和学生打交道的一线教师要“说服教育”,要多“谈心”,要多“讲道理”,要“感化”,“不能发火”呀……但许多老师显然还没修炼到面对错综复杂的教育难题特别是面对具体的违纪学生时能够“面不改色心不跳”的程度,他们实在做不到呀!

三是要掌握适当惩罚的原则与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