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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的法律缺失

2012-11-06

《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冠以“促进”名称的教育法律,体现了对民办教育给予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的价值取向,并且在民办教育的公益事业属性、民办学校出资者的“合理回报”等问题作了一定回答。但就自洽性和与其他法律法规的统一性而言,《促进法》尚未称得上是一部完善的法律,这也影响到其法律的权威性与立法精神的贯彻。针对《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不足,需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索:

(一)明确民办高校产权关系。要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资金注册登记制度,区分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资产;要完善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学校资金账户管理,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制度,设立风险金、担保金等;规范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建立与完善民办学校清算制度、清偿制度、剩余财产处理制度以及资不抵债责任追究制度。

(二)确定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法人地位的尴尬是造成《促进法》实施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民办学校的法人身份明确规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当前法制环境下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三)建立以服务性与有限性为准则的行政管理模式。参考国外民办教育行政的经验,民办教育行政应建立以合法性管理为主,辅之以适当而必要的合理性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制,并积极引导民办教育机构通过建立中介组织等形式,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机制。

参考文献:

[1]毛勇. 中国公办、民办高校在教育市场中竞争的公平性问题研究[D ]. 厦门:厦门大学, 2007.

[2]尹丽. 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D ].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1999.

[3]文雯. 1976年以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合法性变迁[ J ]. 教育研究与实验, 2005, (3) : 42.

[4]程化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过程研究[D ]. 北京:北京大学, 2006.

[5]潘懋元.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 J ]. 高教探索. 2003, (3) : 1 - 3.

[6]姜彦君.《民办教育促进法》后续发展的法律环境研究[ J ]. 当代法学. 2003 (8) : 58 - 60.

[7]袁振国,周彬. 中国民办教育政策分析[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8]杨挺. 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法律问题研究[D ]. 重庆:西南师范大学, 2005.

[9]张五常. 经济解释[M ]. 上海:商务印书馆, 2002: 441 - 443.

[10]陶润润. 我国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研究[D ]. 合肥:安徽农业大学, 2007.

[11]文东茅. 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 J ].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4, 2 (1) : 43 - 48.

[12]侯小娟. 民办教育的立法保障[A ]. 21世纪教育论坛组委会. 民办教育路在何方[C ]. 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 2003.

[13]石峰. 在目的与事实之间———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合理回报”的再探析[ J ]. 民办教育研究, 2005, 4 (5) : 63 -65.

[14]胡月平. 民办学校税法规制问题研究[D ]. 北京:北京大学, 2005.

[15]刘琳. 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D ]. 长沙:湖南大学, 2007.

[16]张剑波. 正确处理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六个关系[ J ]. 高等教育研究, 2005, 26 (2) : 62 - 67.

[17]人大代表于果:应将民办学校定为事业法人[ EB /OL ]. http: / / edu. peop le. com. cn /GB /1053 /6972391. html. 2008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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