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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编辑:sx_wangha

2014-03-28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与会计核算。事业单位新准则对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由原来的11章47条,修订为12章68条。同时,在增加了21条新规定的同时,还新增了“财务监督”章节。新准则的前身是1997年发布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此次修订,维持了原准则的基本框架结构,针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关完善与修订,新准则的内容基本为以下几大类: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假设;会计目标;核算基础;一般确认计量原则;会计要素定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项目分类及构成;财务报告等。

财政部发言人于2012年12月13日对外公布,事业单位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制度调整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主要为:第一,在原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进行制定;第二,新准则在原有基础上,兼顾决策有用的同时更加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第三,会计核算基础被更加合理的予以界定;第四,事业单位专属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得以强化;第五,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进行了重新规定等。以下内容中将称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新准则》;1997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旧准则》。

一、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比较

(一)适用范围的改变

《新规则》与《旧准则》都明确规定,本准则将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然而,根据我国2011年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的划分需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今后将不再对后两者类型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批准设立。也就是说属于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或者转为企业类型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执行《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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