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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

编辑:sx_wangxd

2013-12-01

会计界关于商誉的认识基本达成了一致性的意见,但对于负商誉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威廉希尔app 为您编辑了“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

对资产重组中负商誉的认识分析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上市公司为寻求更好的发展,掀起了一股资产重组的热潮。据统计,2010年7月份以来有40家上市公司停牌重组。同时,在国资委的要求下,央企也加快了重组的步伐。
  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负商誉问题,一直是会计领域讨论的热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对负商誉的存在性、性质及会计处理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对负商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探讨。
  一、负商誉的存在性问题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如果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大于并购企业的收购价格,那么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者就会将企业的净资产单项出售,而不会再像存在商誉那样将企业整体出售或一揽子出售。因此,他认为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负商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商誉按照“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我国学者李晓玲、杜兴强也从理论上论证了负商誉存在的可能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交易日,购买企业在购入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金额超过其购买成本的,确认为负商誉。在实务中,“零价格”并购、“百元价格”并购也时有出现。
  笔者认为,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的。首先,并购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被并购企业出售资产的真实收益就等于被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差。被并购企业所有者为了规避分割资产出售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会选择整体出售资产,交易费用的存在为负商誉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其次,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企业所有者宁愿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将企业进行出售,以求得比继续经营和破产更有利的结果。最后,其他一些因素如被并购方存在隐性负债或不良资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不准、并购方的谈判技巧较高、政府的介入等,都会造成购买成本低于被并购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由负商誉产生的原因可以将负商誉分为两类:负债性负商誉(由隐性负债和其他不利条件产生的负商誉)及利得性负商誉(由交易费用、并购方的谈判技巧等原因引起的负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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