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9-02
国外林业产权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对森林资源所有制的研究及评价上。所有制是要解决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问题,回答谁将拥有对森林资源的实际控制能力。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公共管理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讨论所有制问题的目的在于研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利弊,寻求最佳的制度安排。各国对所有制形式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私人产权、国家产权、共同产权、。
西方学者总体上对私人产权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根据完全竞争理论,私人产权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和充分条件。由于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所有者不受任何干扰和限制,他可以任意处置其资产,受利益机制驱动,所有者总是将资源用于最高、最有价值的用途,从而对社会利益做出最大贡献。但也有个别人对林业这个特定领域的私人产权安排的效率产生异议。Bromley 专门撰文指出,在私人产权形式下,存在着能否保障足够的公共物品和无价格产品供应问题;此外,林业投资的长期性对私人投资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私人在造林、护林方面的积极性不足,存在利用过度和投资不足倾向。
专家们对共同产权制度也褒贬不一。共同产权悲剧理论、乡村林地谬误理论认为,集体劳动有着致命的缺陷,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绩效衡量,在共同产权安排下的成员有偷闲、搭便车的倾向。同时,在这种产权形式下的森林不可避免地会退化,会遭到破坏。解决的办法是向私人产权形式转移。但赞成共同产权安排的学者认为,共同产权可将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经营,以消除为数众多的个人经营战略带来的不利影响;可形成集体力量与外界对抗,排除团体以外他人的干扰等等。
总之,西方产权理论对森林资源的国有化和集中统一控制多持怀疑和批评态度。普遍认为,作为国家代理机构的政府部门并不受利润最大化激励机制驱动,计划并不根据收益状况来制定,因而不会追求从资源中创造最大价值,往往忽略资源发展的投资机会;大量的森林资源国有化常常超出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能力,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现实中并不存在一种能尽善尽美地解决所有问题的产权制度安排,那种认为只有某种产权制度是最理想状态的看法正在被抛弃。Peter 认为,现实只能是包括一切产权形式的共存或混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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