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zhangjh
2014-06-04
浅谈一个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理赔案例研究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修井机事故的产品责任理赔案的研究,分析了产品严格责任制、产品责任司法管辖权以及成功处置产品责任理赔的经验等问题。文章认为,产品责任险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国内外市场均有增大产品责任风险的趋势,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购买产品责任险十分必要;保险公司也应重视对该趋势的研究,加强产品责任的风险识别能力建设,推进产品责任险保险产品的标准化;建立一条有效的、能快速反应的应诉理赔渠道是顺应经济发展、拓展产品责任险市场的根本。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险;产品严格责任制;案例研究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国内企业进入欧美等海外市场的直接投资和产品销售也呈飞速增长。到2009年,我国的产品出口总额已达12016.6亿美元,前两位出口市场分别为欧盟和美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企业除了面临各种反倾销、技术和环保“壁垒”等宏观的贸易摩擦之外;企业在产品出口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微观风险,典型的有产品责任风险。
近两年来发生并还持续发展的“问题干墙”事件就是一典型例子。干墙又称石膏板或板墙。迄今为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收到了来自30个州高达3082份相关投诉的“干墙案”,涉及被告96家,投诉称他们房子里的中国干墙导致化学反应,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并导致呼吸问题,而且侵蚀了墙体内的线路。这些房屋中的大部分建于2006—2007年,原因之一是2004—2005年飓风后房主重建房屋,增加了墙板的进口。
针对中国石膏板和预制板墙是否有毒害的问题,美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化学成分分析、模拟箱试验、室内空气检测、微生物评估试验等研究工作,在已公布的实验中,中国石膏板和美国石膏板出现同样的所谓“问题征兆”,美国研究人员也一再解释,这可能是由于特殊环境造成的,比如,温度、湿度、微生物菌群、建筑物换气率等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证实。2010年6月15日,美通社报道,RealTime实验室宣布了重大新发现,其发现特定的问题石膏板中遍布细菌。这种普遍存在的细菌在与正常居民家庭近似的条件下能够生存,并产生硫化氢,同时减少硫化气体。RealTime在有污染迹象的石膏板中培养细菌显示,细菌可以产生大量的硫化氢,并在实验室标准试验中可以快速繁殖。目前,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分别委托研究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研究。
以上研究的结果至今尚未有科学结论,但中国的相关企业均已受到投诉,2010年4月8日,fallon法官对泰山石膏作出判决,判其向维吉尼亚州7个业主支付260万美元赔偿。2010年4月27日,fallon法官判定可耐福石膏板(天津)支付给Mandeville16.4万美元用于修复1688平方英尺的石膏板。2010年6月18日,可耐福石膏板(天津)公司与两名路易斯安那州业主达成和解,该案原计划6月21日在联邦法院由fallon法官审理。一个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理赔案例研究。2010年6月22日,一个有152名原告的集体诉讼和解,相关公司将支付660万美元,等等。接下来,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大规模的诉讼和更高数额的赔偿要求。
事件发生至此,我们不得不对出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风险进行认真的研究。在欧美地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非常强,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也相当完善。出口到欧美的一些产品,即使在设计和制造中没有缺陷,还是有可能面临与产品有关的法律诉讼;更重要是在金融危机的经济压力下,面对中国的崛起,还存在某些利益集团借产品责任事件为“中国制造”在欧美市场上制造障碍,这些将增大相关的产品责任风险。一旦发生这类纠纷,将发生意外的支付风险,甚至导致产品回收、声誉受损、市场丢失等重大意外。这类意外在各类财经新闻中已屡见不鲜;但能够对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的尚不多见。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险案例进行详细地分析与研究,为保险企业和出口厂商深入理解与产品责任险相关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提供参考。
二、一起修井机事故的产品责任理赔案 1.案由
本案的起因是发生在2008年5月19日的一起修井机事故,事故发生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临近墨西哥的一个镇内。事故造成了内瓦瑞兹先生的死亡。事故发生在某型修井机上。受害人家属于2009年底将钻井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设备的生产商、销售商在内共9名与此次事故的相关各方列为被告,向德州华特县第143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9名被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包括不当致死损害赔偿、余生诉讼赔偿等共计1500万美元。
事故的基本情况是:某型修井机一根泥浆软管在工作过程中勾住了一处阀门,造成阀门弹开,喷出高压液体击中受害人致死。
2.案件各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原告包括死者的妻子、子女和他的父母。
被告共9名,包括6名美方当事人:某型修井机在美国的独家代理商D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经销商M公司;死者的雇主;钻井地区的经营者;还有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还有3个中方相关企业:某型修井机的直接销售方CA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设计、生产单位CB公司,与CA公司签有内贸合同,且合同约定由CA公司购买相应产品责任保险;CA公司在美国的独资子公司(CC公司),它只配合母公司进行合同签订操作,但不参与合同签订。
CA公司(被保险人)2008年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购买了产品责任险,根据保单记载CB公司也是被保险人之一。
3.诉讼和调解过程
2008年5月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与直接经销商M公司进行过交涉。被保险人也在事故发生后从其代理商处口头得知该事故,但死者及代理商并未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书面索赔。被保险人得知上述消息后,立即根据口述情况对事故进行了简要分析,也认为其不应负相应责任。此后被保险人将该情况口头通知保险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通知保险人。
事故发生后,在美国当地进行了5次听证会,第5次听证中,受害人将被保险人做为追加被告列为共同被告。2009年12月9日,CC公司第一次收到起诉文件,2009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得到起诉消息,并通报保险人;2010年1月4日被保险人收到正式起诉书及传票,起诉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对CB公司的诉状于2010年1月27日送达。
诉状对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的诉由为:两被告未能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且在事故发生时未能适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CB公司,诉状称修井机有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对其他被告诉状称未能适当保养修井机,且未能在事故发生时监督内瓦瑞兹先生。
2010年1月29日,被保险人就该案件与保险人正式协商。此前,CC公司和CB公司均已自聘律师进行了前期调查,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协商之后,保险人正式确认了其保险责任,并聘任其海外律师全面接手该案件,积极应对。授权海外律师的和解金额为50万美元,包括抗辩费用。
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经销商的证词是:主要由于泥浆软管较长造成,且阀门并非其安装。其它人员(区域经理、现场负责人、现场工程师)证称:现场管理不严、阀门配制不合理、阀门没有拧紧等。由于各证人证词不统一,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内容,始终没有一个较清晰的认定。
同时,D公司和M公司在不承认任何指控的情况下对CB公司、CA公司和CC公司提起了交叉诉讼,请求分摊责任及第三方责任赔偿。
保险人的海外律师接手后,首先对审理此案的法院对CB公司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理由是CB公司与德克萨斯州没有充分的联系。但本案另一被告D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部分不利于该管辖权的抗辩。
2010年3月5日,在美国进行初期和解谈判。此后,保险人律师积极与原告和经销商D公司的律师等各方进行和解与协商。最后,原告对产品被告提出70万美元的和解要求,D公司律师提出D公司(包括M公司)承担37.5万美元,中方承担32.5万美元;最后于2010年4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
三、对修井机事故产品责任理赔案的分析 1.产品严格责任原则
在本案中,与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相关的单位共5个,全部被列为被告。被保险人CA公司是作为第九被告被列入起诉的。最后产品被告的和解金额共计70万美元;其中,中方各单位共承担32.5万美元,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其余由美方的代理商和经销商承担。从该和解结果应认识到两点问题:
首先该结果是由美国施行的产品严格责任原则所决定的。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市场交换较为淳朴,产品本身的功能构造也较为简单,商品质量容易鉴别。该时期的产品责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根据契约自由、神圣原则,因产品缺陷而导致买方损害的后果均由买方自主承担,卖方一概不负责任。该时期也被称为“买主自行小心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关系日益复杂,产品的科技含量也与日俱增,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常利用其信息和资金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的悬殊,从而兴起了消费者保护运动,促使了契约担保原则,过失原则出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该原则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明示或默示保证产品符合特定用途,如有疏忽或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该原则下,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这对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而言存在较大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发达国家逐步采纳了产品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人只要能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产品责任还有持续加强的趋势,对一些常识性的使用风险,如果产品未能明示,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种种迹象表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已逐步迈向“卖方小心时代”。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胶管不是生产者设计制造,阀门也不是经销商负责安装,但他们难以反驳产品有缺陷的指控,最后只能接受和解结果;提供产品的相关各方,包括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各方共同协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采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我国目前未施行该原则是目前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该原则的施行应是可见的。因此,不论是出口商,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认识到产品责任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关于产品责任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本案在应诉过程中曾尝试抗辩德州法院对CB公司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虽然最后以和解结束,未涉及管辖权问题。但在应诉过程及应诉期间美国的一些判例及立法的新动向均表明美国将增强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
2010年2月2日,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尼卡斯特罗诉美国麦金太尔机械有限公司一案中判定,任何外国制造商明知其产品有可能流入新泽西州,新泽西州法院对该外国制造商就有管辖权。法院还指出在当今全球性贸易的情况下,外国制造商将其产品投入商业流程以便经销至美国50个州,新泽西州对其行使管辖权是公平的,因为将产品经销至美国50个州就表明制造商知道其产品有可能被销到任何一个州。
该判例的形成与美国的一些法院和参议员试图扩大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是相呼应的。美国参议院的一些议员已经提出了一个名为“外国制造商法律责任法”的法案。该法案提议外国制造商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注册代理人,其设想是让原告能容易地向外国被告送达文件并取得管辖权。
标签:中国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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