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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论文:浅谈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

编辑:sx_changxl

2013-11-16

【摘要】本文是威廉希尔app 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中等教育论文:浅谈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论文摘要 本文探讨了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普通技术知识,分析了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公知常识之间的关系,借鉴了欧洲专利局关于普通技术知识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公开不充分审查中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何看待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公众如何阅读专利文献,以及申请人撰写专利文献的尺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 专利文献 专利信息 普通技术知识

一、问题的引出

专利文献是记载专利信息的载体,其记载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和战略信息。各类专利文献通过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以换取社会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公开的目的,就是将所记载的各种技术方案进行传播,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专利文献成为情报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满足情报分析和研究,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文献的撰写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总体来说是说明书要公开充分,这也是该专利权是否能够获得批准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内容是否要记录在专利文献中,常常有不同的看法。

近日笔者在审查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该案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智能化鼠标控制方法,其能够“使得用户可以使用任意物品迅速到达电视屏幕的任意一个地方,从而大大提高了电视的交互功能”,该案的方案为:(1)通过摄像模块获取位于电视屏幕前的物体图像;(2)识别所述物体的运动轨迹;(3)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如果有则进行步骤4,否则结束或者继续判断是否整个过程会有点击命令产生;(4)获取所述点击命令,并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

审查员在审查中认为本案公开不充分,理由为:说明书没有公开“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的具体内容。而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步骤。申请人则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上述步骤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但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没有给出相关证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上述步骤。

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认定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判断说明书公开充分的主体,但分歧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应该掌握这两个步骤的具体实现过程。笔者不禁产生疑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通晓什么样的知识?什么样的内容必须记载在专利文献中?

二、问题的分析

(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分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定义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不再详述,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五个不同的知识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达到的程度是知晓,即应当知道,了解,洞悉,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最基本的技术知识,不需要通过其它的渠道获得。而对于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达到的程度是能够获知,也就是说他仅仅是具备了获取所有现有技术的能力、方法、渠道,而不是知晓所有的现有技术。如果说指南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规定了达到的程度,那么对于所有的现有技术,指南规定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所有的现有技术方面应该具备的能力。同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这是为了解决某些问题,在某些方面所进行的实验和测试能力。对于其它的两点,强调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审查中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再详叙。

可见,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的审查主体是不需要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的,也不需要具备从其它技术领域中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其仅仅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具备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知,《审查指南》中所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实施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暗含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按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就能够实现申请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常规实验能力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普通技术知识呢?

(二)普通技术知识的定义

《审查指南》中给出了普通技术知识的名称,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笔者试图将其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比较以进一步的区分普通技术知识。

1.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

根据《审查指南》的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到的技术内容。因此,普通技术知识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现有技术,只是这部分“特殊的现有技术”的掌握程度很高,是知晓。

《审查指南》中还通过举例的方式多处列举公知常识,指出:公知常识性证据包括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这些证据都属于公知、常用的知识。显然公知常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的一种。那么是否普通技术知识就等同于公知常识呢?指南中没有给出指引。对于某些公知的内容,如果由于其学科发展较为迅速,或者其它一些原因导致其没有被记载在词典、手册、教科书中,是否就不能认定其属于普通技术知识?通过全面检索得到的现有技术显然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但是否还存在部分普通技术知识介于所属领域最为基础的公知常识和全面检索的所有的现有技术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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