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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毕业论文:着作权保护

编辑:sx_yangk

2015-11-17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教育毕业论文

一、网络环境中着作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网络着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着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根据《着作权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着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那些协助作品的完成,但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作者。在传统环境下,我们一般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来确定作者,我国《着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即是着作权人。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大都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而对这些数据电文的复制、传播、修改又是非常的方便,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对网络作品着作权人的确定要比传统领域作品复杂很多,不能简单的以在作品署名即推定为作品的着作权人。

(二)网络着作权的客体

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一般通说观点认为,作品要成为着作权客体,应当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可感知性三个要件;

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即是指符合着作权法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造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3.可感知性:即是指凡制定了着作权法的国家,通常强调着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也就是说,单纯的思想或者感情本身并不能成为着作权法的客体,作品必须以某种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为人所感知,方能成为着作权法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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